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
仅按照SB/T1028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肉松》生产的肉松产品,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