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9 16:50:38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10
核心提示: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发布日期 2016-05-24 生效日期 2016-05-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49228.html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
 
  仅按照SB/T1028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肉松》生产的肉松产品,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