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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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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9 14:03:14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25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手段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有关精神,根据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部署,国家认监委决定在陕西省富县等地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开展“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创建活动。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注〔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03-07 生效日期 2017-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手段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有关精神,根据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部署,国家认监委决定在陕西省富县等地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开展“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2005年,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制定、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标志着我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制度正式建立。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以解决农业生产阶段基本食品安全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动物福利、员工健康为目标的认证制度。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已取得“全球良好农业规范” (GLOBAL G.A.P.)的等效性认可。
 
  通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提升农产品品质,降低农产品生产、管理成本,缩短与国际市场标准的差距,提高出口竞争力。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是加强源头管理、建立严密食品监管网络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开展“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创建活动,是加快提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权威性和影响力,加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推行力度,推动地方政府、生产企业运用认证工具优化农产品供给结构的有效举措。
 
  二、创建程序
 
  创建活动按照“县(市)级政府推动实施、县(市)级政府自愿申报、省级质检部门初审推荐、认监委组织专家评估(咨询)、公示公布”的流程开展,相关申报、评估(咨询)条件及表格等见附件1。创建项目分为“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创建区(县)”(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区”)和“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以下简称“示范区”)两个层级,创建期一般为三年。
 
  各局应充分了解本辖区内有示范创建基础和积极性的县(市)情况,主动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做好申报工作。各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与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评,同时充分了解相关认证机构在申报县(市)开展认证活动的情况,并决定是否予以推荐。国家认监委在各局初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咨询)后,进行公示公布,列为“示范创建区”。
 
  创建满三年的,创建单位可提出申请,由初审推荐局对创建单位进行预评估,认为其持续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咨询)后,进行公示公布,列为“示范区”。
 
  三、政策支持
 
  为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各局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示范创建区”内企业的认证监管,并在质量监督、认证认可、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帮扶。各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地“示范区”、“示范创建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保障该县(市)相关组织的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对“示范区”、“示范创建区”发展和利用认证促进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情况进行大力宣传,组织地方政府、认证监管部门和获证组织的相关人员开展良好农业规范技术交流与培训。
 
  各“示范区”、“示范创建区”政府应当成立以县(市)政府牵头的协调管理机构,整合农业、环保、质检、工商、卫生等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帮扶合力,对本县(市)良好农业规范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积极争取更多方面的支持,有计划地加快本区域良好农业规范的推广与应用。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本县(市)良好农业规范生产的管理,保障本县(市)实施良好农业规范的生产组织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要求,通过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范围的逐渐扩大,实现本辖区农业标准化生产及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实践。
 
  四、监督管理
 
  为使“示范区”、“示范创建区”发挥示范作用,各局应当加强对区内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认证活动。对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要督促相关县(市)政府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整改后依然不能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报请国家认监委撤销“示范区”、“示范创建区”称号。
 
  各认证机构应当制定适合“示范区”、“示范创建区”内企业的证后监督方案和技术帮扶方案,对“示范区”、“示范创建区”提供技术支持。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在作出相应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五、试点总结
 
  经陕西检验检疫局推荐,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陕西省富县自2013年起试点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创建,满三年后按照试行程序完成了初审推荐、文件审查、专家咨询、现场验证等环节,同意列为第一批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见附件2)。
 
  经宁夏检验检疫局推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同心县自2016年起试点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县)创建,经过文件审查、现场验证,同意列为第一批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创建区(县)(见附件3)。
 
  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剑
 
  电  话:010-82262765
 
  邮  箱:zhangjian@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联系人:孙璐
 
  电  话:010-65994557
 
  邮  箱:sunl@ccai.cc
 
 
 
 
  国家认监委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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