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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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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3 03:32:10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53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市质规〔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01-22 生效日期 2017-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1-22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mqs.gov.cn/sda/xxgk/tzgg_55756/spsc/201701/t20170123_5946019.htm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目录规定,我市食品小作坊可申请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包括:一、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河粉);二、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酱卤肉制品);三、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坪山窑鸡、大鹏窑鸡、其他熏烧烤肉制品);四、干制水产品(大鹏鱼干、沙井蚝豉)。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除上述四类食品品种外,生产加工其他食品品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今后,我委将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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