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宣贯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定要求,《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第五条规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条例》创设了大量新的行政处罚条款,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制定裁量标准有利于确保公正、合理适用《条例》规定,达到不同地区安监部门对大致相同的案情适用大致相同的行政处罚的目的,避免产生廉政风险和行政争议。三是为了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通过梳理、细化《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总结在适用中产生疑问较多的问题,明确法规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条件,为编写释义解读材料做好基础性工作,深化对条例相关规定的认识。
二、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根据《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分别摘选违法行为,将每一项法律条款划分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标准等三个项目,在裁量标准项目,根据不同的处罚种类、罚款额度进行适度量化,区分为依次递进的不同档次,同时也为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裁量权预留一定的空间。此外,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反馈较为集中和典型的问题,重点作以下说明:一是必须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互结合学习和运用,《条例》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有些违法行为在上位法中已经进行规定,相关裁量权也有相应规定,《条例》不再重复规定,裁量权也无需作出规制,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记录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条例》一些创新规定是为了弥补上位法的不足,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实际需求,对裁量权的制定和理解需要先行全面正确了解其立法本意,这将在编写《条例》释义中予以具体体现,如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三是各地在执行《条例》的个别规定中考量的角度不相同,所采取的具体量化裁量权的方法不一致,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只能规定比较原则的裁量权内容,有待于积累实践经验后,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裁量权的内容。
三、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说明
本办法公布后即施行,本省各级安监部门在适用《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