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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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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5 15:51:3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86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根据工作实际,将涉及检验检疫领域的5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或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复制推广,现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16-12-02 生效日期 2016-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24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根据工作实际,将涉及检验检疫领域的5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或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复制推广,现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推进全国签证“一体化”,便利企业备案、申领原产地证书,特制定《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见附件1)。推广范围为全国。
 
  二、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优化国际航行船舶申报模式,完善检验检疫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实施风险管理,推进船舶联合监管与信息互换,提高国际航行船舶通行效率,特制定《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2)。推广范围为全国。
 
  三、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制定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对清单内货物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特制定《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见附件3)。推广范围为全国。
 
  四、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重点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力推进《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592号,见附件4)的落实;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在省级政府支持试点的进口发动机、变速箱、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环境污染的行业拓展维修/再制造业务,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对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特制定《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5)。推广范围为全国特殊监管区域。
 
     附件1-3下载:1.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
 
  2.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管理规范(试行)
 
  3.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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