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质检总局、农业部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中对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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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6年第1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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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0-08 | 生效日期 | 2016-10-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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