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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解除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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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09 16:22:2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531
核心提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质检总局、农业部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中对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107号
发布日期 2016-10-08 生效日期 2016-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质检总局、农业部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中对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6年10月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牛肉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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