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强化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制定了第一批《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28日起,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禁止生产的种类目录见附件。
二、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三、各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监督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禁止小作坊生产酒类的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第一批)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第一批)
序号 |
食品种类 |
包含品种 |
1 |
酒类 |
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