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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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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3:50:35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17
核心提示: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9〕73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16〕15号
发布日期 2016-06-06 生效日期 2016-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8-10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20〕12号)替代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发展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名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山东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2年1届,授予为我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省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委托国内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省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省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程序组成一、二、三产业等专项评审组,开展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监督小组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省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省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前,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省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省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颁发金质奖章。
 
  第二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省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章等,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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