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农业部关于《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8 11:06:19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7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中涉及检测机构人员资格要求、证书有效期以及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8-18 截止日期 2016-09-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中涉及检测机构人员资格要求、证书有效期以及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zhijian@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
 
  农业部
 
  2016年8月18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第七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二、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有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本决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区: 中国 
 标签: 简政放权 行政审批 有效期 农业 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 检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