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8-01-01结束】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8-01-01结束】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04 15:27:4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166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拟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进行废止或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月1日前反馈质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拟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进行废止或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月1日前反馈质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意见征集”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简政放权 行政审批 规章 设备 检验检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34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5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