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发布,为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相关配套文件,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邮编1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配套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ongjie@cfda.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5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9日
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www.bjsp.gov.cn)进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附表1)、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附表2)、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3)、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4)、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5)、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6)。
(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书后附上相关申请材料,按照注册申请书中列明的“所附材料”顺序排列。整套申请材料应有详细材料目录,目录作为申请材料首页。
(三)整套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每项材料应有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材料名称。各项材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材料名称或该项材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四)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且不得小于四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六)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名称,如同时有英文名称的,其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七)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技术文件)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外文资料附后。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应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内容,将该项目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逐项顺序提交,并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九)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1份、复印件5份和电子版本;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提供补正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和电子版本由原件制作,其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并保持完整、清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项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
(十)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其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一)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4.产品配方;
5.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6.生产工艺说明;
7.产品检验报告;
8.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9.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10.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注册申请书
(1)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可以同时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2)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②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
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④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⑤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⑥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商品名称音、形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⑦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
(3)根据产品的适用月龄,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或者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产品配方曾经不予注册的,应对相关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交原配方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
②说明产品配方是否为已经上市销售产品的配方,如为已上市销售产品的配方,应当说明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时间、销售国家或者区域等情况。
③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1)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申请人合法有效的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产品已经上市销售的,提交申请人为该上市产品合法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4)商品名称含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使用范围应符合要求。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
(5)申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证明材料。
②由境外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③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出具单位名称、被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的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提交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包括复合配料)、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所执行的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交执行依据。
4.产品配方
(1)配方组成
①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依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等予以规范。不得添加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质。
②使用复合配料的(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方组成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各组成成分。食用植物油应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具体的品种名称。
③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方组成中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同一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2)配方用量表
①配方用量表按制成1000kg乳粉所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量计算,应当与试制样品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实际投料量相一致,不得以百分比标示。
②配方用量表应当列出全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包括复合配料各组成成分)的名称、规格、用量和执行标准号。
(3)营养成分表
①营养成分应当按照“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
②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规定的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表1举例婴儿配方乳粉营养成分表格式:
表1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单位 |
每100kJ |
每100g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乳清蛋白 |
g |
|
|
脂肪 |
g |
|
|
亚油酸 |
g |
|
|
α-亚麻酸 |
m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乳糖 |
g |
|
|
维生素 |
|||
维生素A |
μgRE |
|
|
…… |
|
|
|
矿物质 |
|||
钠 |
mg |
|
|
…… |
|
|
|
可选择性成分 |
|||
胆碱 |
mg |
|
|
…… |
|
|
|
③营养成分的名称、标示单位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标示一致。
5.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1)配方研发
①阐述产品配方特点、配方原理、研发目的、筛选过程、研发情况等,以及母乳研究情况和市场调查研究情况。
②证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充足依据
依据可为:试验资料、相关国内外法规标准、营养指南或专著、营养数据资料、其他相关研究文献及长期上市食用历史资料。
试验资料为婴幼儿喂养试验资料或针对性动物试验资料;相关国内外法规标准包括与申报配方相关的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研究资料;营养指南或专著应为国内外权威医学、营养学机构或学会、协会等所发布的营养指南或专著;营养数据资料应具有代表性;研究文献应权威、充分并且直接相关,临床研究文献涉及的受试人群应与配方设计的目标人群一致,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支持喂养效果;长期上市食用历史资料应为5年以上跟踪评价资料,并且未出现过群体性不适反应。
③研发与论证报告
内容应包括营养素设计值和(或)标签值的确定依据、原料相关营养数据研究、营养素在生产过程中和货架期衰减研究、营养素设计值和(或)标签值检测偏差范围研究,以及配方组成选择依据和用量设计值、配方验证纠偏过程与结果、商业化生产条件下生产样品的稳定性研究、产品企业标准的确定等。
④说明所选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在配方中的作用以及种类和用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符合的情况。阐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标准的确定以及质量控制方法和要求。
⑤产品上市后,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方案。跟踪评价方案应包括婴幼儿食用情况(是否出现不良反应)和产品稳定性等指标,方案需确定跟踪评价的方式等内容。
(2)配方差异性说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阐述申请注册配方与申请人同年龄段其他配方相比具有的特点及明显差异。
配方差异性遵循原则:
①产品配方及其差异性的基础为母乳研究情况;
②产品配方主要原料所提供的宏量营养素,如蛋白质、脂类、碳水化合物组分具有明显差异;
③可选择性成分营养特性的选择具有明显差异。
上述差异性的科学证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母乳数据的比对、婴幼儿喂养试验(针对性动物试验)或有关文献、其他研究文献。
将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申请人同年龄段其他配方进行差异性比较说明时,文字阐述之外需以对照列表方式将上述存在差异的原辅料的种类和用量等内容列明。
(3)生产工艺研发
①概述对工艺路线、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参数的要求及依据。
②详细说明工艺验证过程和结果。提交工艺验证报告,说明如何确定工艺参数以保证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注册和有关要求的产品。报告内容应包括生产批号、原辅料投料量、半成品得量、理论产量、实际产量、产品均匀性分析、营养成分的符合性分析、工艺符合性分析及结论等。
6.生产工艺说明
(1)生产工艺流程
提交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工艺参数,并标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和各环节的卫生洁净级别及范围。
(2)生产工艺说明
①详细描述工艺流程,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工艺技术参数、主要工序所用设备名称、型号和生产厂家。
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艺控制点做详细的解释并说明质量控制措施。
③阐述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方法和要求。
7.试制样品检验报告
(1)提交3批中试及以上规模样品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其中至少一批样品来自商业化生产线。样品生产条件应满足《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2)检验项目应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报告应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标准指标、检验数据、检测方法、单项判定、检验结论、检验时间、检验报告编号等信息。
(3)检测方法应符合GB10765和GB10767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未规定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交检测方法及方法学研究与验证材料,采用国际和国外标准的,应当提交全文译文。
(4)样品检验报告格式应规范,不得涂改;检验数据应真实、完整,并以具体数值标示。
(5)样品检验报告应当由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名并盖章。
8.生产能力、研发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1)提交生产人员、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的数量、姓名、专业、学历、职称、从业经历等具体情况的说明,并提交开展的研发工作情况和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获得的专利等情况。
(2)提交生产、研发和检验相关的设备、设施清单和场所平面图。
(3)提交能证明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材料。
(4)境外申请人应提交实施逐批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及其法定资质证明材料等。
9.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1)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资质、购销合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主要原辅料需提交供应商审核情况。采用进口原辅料的,还应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采用境外已完成研究资料的,应当提交境外研究受试品配方与注册申报产品配方在安全性、营养特性等方面的可比性资料。
(3)已上市销售的产品配方,应当提交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部门和企业开展的抽检、人群食用及跟踪评级情况的分析报告。
(4)申请注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如不适用上述第3款要求,应当提交本申请人已上市的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部门和企业开展的抽检、人群食用及跟踪评价情况的分析报告,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情况。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中可能含有的危害成分的研究和控制情况,并应当在原辅料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限量指标;包装材料危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说明。
10.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1)提交拟上市使用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2)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应当提交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性的说明、证明材料。
(3)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②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④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⑤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⑥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一)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项目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申请书;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注册变更申请书
(1)变更事项为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载明的内容。
(2)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持有者;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申请人提出申请。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境外申请人委托办理变更事项的,参照产品配方注册提交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资质等)。
(3)变更事项的具体名称、理由及依据
①申请商品名称变更的,应同时变更同系列其他产品的商品名,拟变更的商品名应符合相关命名规定。
②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的,列表标注拟变更和变更后内容。提交变更的必要性、安全性、科学性论证报告。对于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首次申请注册要求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四、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包括五年内产品生产(或进口)、销售、监管部门和企业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的说明,以及五年内产品不良反应情况总结等;
(六)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