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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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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19 14:41:42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238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8号)的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公告。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6-04-13 生效日期 2016-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xy_detail.do?id=509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16年4月20日起,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和其他食品共4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至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上述四类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日常证书管理等事项均由各市局负责。
 
  二、权限划分
 
  本次调整后,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共4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
 
  (二)各市局负责辖区内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共28类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
 
  各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具备相关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下放情况应及时报省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
 
  目前由各市局审批但需要报省局审核同意的乳制品、白酒、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事项,自2016年4月20日起,直接由各市局审批,原有证书的延续、变更、补办、撤销、注销等权限同步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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