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谷粉是婴幼儿断乳期的配方食品之一,产品质量关系到婴幼儿饮食健康与安全。为了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经研究决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安全。
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许可证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谷粉;
(二)假冒其它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婴幼儿配方谷粉;
(三)未经批准改变生产工艺、超许可范围生产和未经论证使用外购谷粉生产、分装;
(四)使用同一配方生产标签标识不同的配方产品;
(五)使用镉、黄曲霉毒素B1等指标不合格的大米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谷粉;
(六)在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七)销售假冒、劣质和走私进口婴幼儿配方谷粉;
(八)销售过期或更改有效期(保质期)、批号的婴幼儿配方谷粉;
(九)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销售中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谷粉。
三、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力度,发现上述行为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行政罚款一律按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窝点的打击力度,挖掘相关案件线索,要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五、鼓励公众举报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销售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兑现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
委员会办公室 监 督 管 理 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