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06 11:46:26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92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
发布日期 2015-11-05 生效日期 2015-1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5/11/4746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1日后受理的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许可工作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执行。2015年10月1日以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放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关于许可权限
 
  省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局、直管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三、关于审查依据
 
  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修订出台前,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仍按照国家和本省原有相关规定执行,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为准。
 
  四、关于许可文书
 
  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按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书样式详见附件1)。其他相关文书在总局修订出台前,仍按照国家和本省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申请生产多个食品类别
 
  (一)同时申请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情况。食品生产者同时申请多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有许可管理权限的省局或者市局(直管县局)一并提出申请。如申请的食品类别分别属于省局和市局(直管县局)管理权限范围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向省局一并提出申请,由省局会同相关市局(直管县局)组织联合审查,由省局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增加食品类别的情况。食品生产者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如申请增加食品类别,应当向有该食品类别许可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如食品生产者持有市局(直管县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增加食品类别属于省局许可管理权限的,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备注原生产许可项目、发证时间、发证机关。如食品生产者持有省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增加食品类别属于市局(直管县局)许可管理权限的,应当向市局(直管县局)提出申请,由市局(直管县局)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准予许可决定书》抄送省局,省局根据决定书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寄送市局(直管县局),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备注增加的生产许可项目、发证时间、发证机关。
 
  六、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
 
  (一)检验报告的提供。现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的出具。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食品生产者提供自行检验报告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三)检验的项目。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修订出台前,检验报告的项目仍按照国家和本省原有发证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一)不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况。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就变化情况向有相应许可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1. 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且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
 
  (二)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况。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相应许可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按《办法》规定执行:
 
  1.食品生产者增加食品类别的;
 
  2.食品生产者迁移生产地址的;
 
  3.食品生产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八、关于证书的打印和内容
 
  (一)证书的打印。2015年10月1日以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放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在总局发布新的打印程序前,各市局(直管县局)可以使用word模板套打,证书上二维码暂时不打印。待打印程序发布后,食品生产者可直接换领带二维码证书。
 
  (二)证书的内容
 
  1.签发人和日常监管单位。签发人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证书的负责人。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填写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确定的食品生产者所属日常监督管理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省局发放证书的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由市局(直管县局)确定并报送。
 
  2.品种明细表。在总局《食品分类目录》出台前,副本的《品种明细表》中,“序号”按照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的序号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按照《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食品类别填写;“类别编号”按照现行申证单元编号填写;“类别名称”按照现行申证单元名称填写;“品种明细”按照本省现行要求填写,即按产品“执行标准号+执行标准名称”进行打印。
 
  3.证书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坚持“属地编码”原则,证号第4位至第9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10位至第13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在该县级行政区划内的顺序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获证生产者。为避免省局与市局(直管县局)证号重复问题,其中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前500位顺序码由省局使用,即各市局(直管县局)发放新版证书时从“05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证书编号以及校验码的其他具体要求见附件2、3)。
 
  九、 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保障。各市局(直管县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许可工作,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办法》,及时、准确掌握新的食品许可要求,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制度,积极落实各项保障要求,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在打印软件出台前,要保证许可证打印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食品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规范。各市局(直管县局)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修订并公布食品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方便相对人办理许可事项。
 
  各地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许可办联系人:陈姗姗,0551-62999794;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张斌,0551-62999331。
 
  【   附件点击下载】:1.食品生产许可文书(样式)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求
 
  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校验码生成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