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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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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9 04:02:49  来源: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4
核心提示:现将《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11 生效日期 2015-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4-16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dzfda.gov.cn/n2566520/n5125074/c21744908/content.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1日
 
  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具备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个体生产者。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小作坊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乳制品、饮料(含桶装水)、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加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小作坊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对社会公开承诺。
 
  第六条  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及其他污染源。场所内环境整洁,卫生条件良好;
 
  (二)应设置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的加工间、原料间、成品间,并根据加工或制作的需要增加其他功能间(区)。各功能间(区)建设状况应符合加工或储存产品的需要;
 
  (三)应具有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开办小作坊应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小作坊应在加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健康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小作坊应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小作坊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食品生产食品。
 
  第十一条  小作坊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应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标签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易于识别。
 
  第十四条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健康查体,查体合格方可从业。
 
  第十五条  小作坊应根据加工品种的风险等级,定期对产品实施委托检验,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委托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小作坊应按《德州市食品药品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做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排查、防控,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纳入登记范围的小作坊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督导乡镇监管所做好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监督检查要留存记录。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和小作坊的风险会商,共同分析、研判小作坊风险事项,建立小作坊风险档案,加强风险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情况、风险档案、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小作坊和食品加工“黑窝点”、“黑作坊”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16日。
 
  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表
 
  附件2: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
 
  附件3: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表

 

小作坊注册名称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

数量

食品名称

执行标准

地    址

产品原辅材料明细(食品添加剂明细)

小作坊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

  负责人照片

  登记号:

  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址:

  加工经营范围: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诚信经营,对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

  三、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四、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变质的或来源不明的原料加工食品;

  五、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法工艺加工食品;

  六、不加工、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加工、销售已登记备案的食品,不加工、未备案的食品。

  以上承诺,欢迎监督。

  负责人(签字):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表;

  (四)结构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七)食品生产加工基本管理制度;

  (八)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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