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防护,防范出口食品在原料、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遭受到人为蓄意制造的化学、生物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出口食品安全、贸易顺利发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组织起草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附《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指南》在建立全面食品防护链条、突出食品安全防护重点和关键环节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提高食品企业应对蓄意污染和破坏的能力。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及《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0月9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公众参与”栏目、“草案意见征询”子栏目,点击《关于<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征集意见的通知》,查看相关文件并在页面下方“草案意见征集”栏中提交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linzh@aqsiq.gov.cn。
3.发送信件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四处,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加强出口食品防护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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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防护工作指南 起草说明 2.doc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防护、有效应对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将《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及《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转化为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防护计划。
三、对于新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确认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未建立食品防护计划的,不予备案。
四、2019年5月31日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防护计划进行督查落实;对于未建立或未落实食品防护计划的企业,撤销其出口备案资格。
2015年X月X日
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
(修改稿)
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防范出口食品在原料种植/养殖、原辅料控制、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遭受到人为蓄意通过化学、生物、物理等因素的破坏,或受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出口食品安全、贸易顺利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全过程防护内容
(一)种植/养殖源头防护
1.合理规划基地。种植/养殖场应科学合理布局,应远离污染源。
2.加强水源防护。种植/养殖场水源和废水排放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人员破坏。应实施水源管理,定期巡查供水设施。
3.加强投入品管理。农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应来自合格的供应方。应对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投入品仓储、出入库、使用、回收、处置管理。
4.加强人员货物管理。应对进入种植/养殖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实施管理。
(二)生产企业防护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参照《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标准,重点做好:
1.做好有效隔离。企业在设计时,应将不安全因素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并区分不同层级的敏感、重点区域。应将企业人员限制在指定区域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应安装身份识别系统。
2.确保用水安全。企业自备的水源应由专人负责,封闭管理,防止人为破坏。定期检查厂区供水设施,定期检测水质,发现任何可疑情况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3.确保原辅料安全。企业应监督种植、养殖场做好食品防护。企业应对入厂的原辅料及其他物品加强管理,应建立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其在存储、运输、交货等过程中被人为蓄意污染。
4.生产过程防护。
(1)盛放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的容器应清洁卫生,加贴标识。
(2)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储藏区域、混料区及车间应严格控制人员流动,非本区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储存库要指定人员负责,实施货物和人员出入库管理。
(3)包装间应确保包装工序全程有两人以上同时作业,并指定其他人员作为机动人员。
(4)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5.严格危货管理。严格杀虫剂、清洁剂、消毒液等化学品的管理,严格实验室化学试剂、菌种的管理,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严格刀具等器具的管理。上述物品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与加工区域有效隔离,指定人员负责,并实施入库、领用管理。
6.严密视频监控。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关键环节、重点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时监控,并确保监控系统持续有效工作。监控视频录像资料要妥善保存,必要时应至少保存到相关产品的保质期结束;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严格出入控制。应对进入厂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实施严格的登记管理。运输工具进入厂区后,在装货和卸货前,应核对货物和文件信息。应对进出生产车间的外来人员实施查核。
(三)原料及产品运输防护
1.运输工具条件。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并进行适载检查。
2.运输工具管理。车辆、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应有封闭管理措施,禁止不明身份的人员接近;应严密监控装货卸货过程。
3.货物核对确认。企业应主动与供应商确认发货时的品种、数重量等信息;收货时,应认真核对标签、标识等与货物运输文件是否一致,并检查货物运输文件有无异常改动的痕迹。
4.厂区车辆管理。计划外的出入厂区的运输行为应经过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到货、发货应加强管理。
(四)严格追溯管理
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以在发生问题时能快速、准确地查找问题原因,并实施正确的纠偏措施。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产品标识。产品的相关记录上应有完整准确的标识,生产过程各生产要素和原辅料的记录、标识来源能相互衔接。
2.企业应能追踪到出厂产品情况,并获取反馈、状态等信息。
3.企业应保证能够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能快速有效地开展调查。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风险意识
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是食品安全防护工作的主体。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企业应认识到当前出口食品防护面临的潜在风险,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做好各类非传统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二)做好风险评估
企业应对出口食品整个供应链的原料、生产、出口等各环节存在的弱点、面临的危害、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薄弱环节,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三)建立防护计划
企业应按照本指南并参照《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要求,成立食品安全防护小组,建立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企业应定期对食品防护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正完善。应定期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或薄弱环节立即整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企业实施防护计划应做好书面记录。鼓励企业定期开展食品防护演练,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食品防护能力。
(四)加强人员管理
1.加强员工培训。企业应对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开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企业应对种植、养殖基地管理人员开展食品防护培训。企业应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以及短期合同工的健康检查、培训、考核。
2.严管关键人员。企业应加强对关键环节员工的监督管理。对于原辅料添加、混合加工、储存、包装、成品检验、危险物品存放等关键环节,企业应加强对其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必要时,同一关键岗位应至少安排两人同时操作。
(五)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备案、监督检查、培训等各环节,督促企业及种植/养殖场负责人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食品防护能力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其整改。
(六)发挥示范区效应
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引领效应,引导和帮扶地方政府和区内企业做好食品防护风险分析和评估、排查非传统食品安全风险、发现薄弱环节、建立食品防护计划、防止人为蓄意污染和故意破坏。要将食品防护纳入示范区建设体系。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区内农业投入品特别是高风险农兽药的全程监管,严禁销售使用违禁农兽药和非法投入品,严格管理有毒有害物质。
三、附则
(一)本指南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二)本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防护,防范出口食品在原料、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遭受到人为蓄意制造的化学、生物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出口食品安全、贸易顺利发展,特制定《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生产企业》(GB/T27320-20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防护体系建立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起草过程
梳理总结境内外人为蓄意破坏的非传统食品安全事件,针对此类事件特点,借鉴国外经验,起草《指南》,使之成为覆盖了种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原料及产品运输、标识和追溯管理等出口食品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
五、主要内容
《指南》强调强化风险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对建立防护计划、加强全过程食品防护、加强人员管理、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发挥示范区效应等方面具体要求,覆盖了种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原料及产品运输、标识和追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