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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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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9 15:27:03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608
核心提示: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市监规〔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03-27 生效日期 2013-03-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05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zcwj/spzr/12315gf/201305/t20130524_2141498.htm

本法规于2016-07-05起废止,废止依据请查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2016〕216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第八条;《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9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应提交的材料(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提交):
 
  1.《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表》;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交);
 
  4.生产场所(非住宅)合法使用承诺书(原件);
 
  5.使用二次供水、井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单位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的卫生检测报告单(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6个月,复印件,验原件);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关键控制点及相应的说明);
 
  7.生产场所外周围环境平面图(25米范围内);
 
  8.生产场所的总平面图,各车间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通风设施及给排水设施)平面图、检验室(含设备设施)平面图;
 
  9.生产场所(含墙面、天花、地面、门窗等)拟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材质说明。
 
  (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即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周边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
 
  (3)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须设为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点需标明关键设备及参数,并附上原料清单)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并附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检验员资质证明(①高中以上学历,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②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单(1份);
 
  9.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11.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的需提交产业政策批准证明;生产矿泉水的需提交采矿证、取水证、水质评估报告、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复印件(首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提供);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净水作为生产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证复印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交);
 
  1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
 
  14.《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回执》(原已获取生产许可证,而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按新办程序办理的企业无须提交,但须提交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回执》;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周边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6.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7.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须设为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点需标明关键设备及参数,并附上原料清单)和设备布局图;
 
  8.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并附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检验员资质证明(①高中以上学历,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②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单(1份)和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10.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1.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的,需提交产业政策批准证明;生产矿泉水的,需提交采矿证、取水证、水质评估报告、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复印件(首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提供);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净水作为生产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证复印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交);
 
  13.《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1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
 
  1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住所以及生产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
 
  6.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
 
  7.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或同一生产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地址未变更的证明;
 
  9.住所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变更证明或同一生产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或者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范围内申请新增食品品种,且企业不存在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生产许可抽样检验,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抽样检验产品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无需提交副页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交);
 
  6.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7.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供下列材料:
 
  1.上述第(二)项“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交的第1至12项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
 
  3.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4.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次与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比对检验合格报告;委托检验的,提交委托检验合同。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七)申请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
 
  6.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等信息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7.食品生产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八)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交);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原件;
 
  4.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申请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除外),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或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抽样检验产品情况表》《食品生产许可撤回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办理程序:企业申请→接收→出具回执。
 
  (二)拟设立企业的办理程序:企业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决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试生产→申请生产许可检验→生产许可抽样和检验→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三)已设立企业的办理程序(含需要现场核查的新办、延续、变更):企业申请(同时申请生产许可检验)→受理→现场核查→生产许可抽样和检验→审核→决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
 
  (四)无需现场核查的生产许可证变更、补证、注销的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无需现场核查的生产许可新增品种的办理程序: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接收→生产许可抽样和检验→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六)申请人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办理程序:申请→接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许可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此外,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企业(含分装)发(换)证、新申证企业(含迁址企业)的现场核查(含抽样)工作由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负责,获证企业许可证延续(不含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变更的现场核查(含抽样)、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抽样以及个别省核查组未承担且经协商确认的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工作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负责。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回执期限:15个工作日内。
 
  (二)作出许可受理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三)组织完成许可现场核查期限:20个工作日内。
 
  (四)许可现场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企业整改期限:10个工作日内。
 
  (五)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六)许可决定期限:
 
  1.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企业整改、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除外;
 
  3.企业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在45个工作日内,由于企业的原因不能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2010年8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新申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1027号)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获批准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凡是未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按新申证的程序重新办理,获批准后,食品生产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重申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73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一)现场核查费。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二)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他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审),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获证后的第2年起,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当年不需要提交,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提交许可证延续申请)。
 
  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关于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0〕56号)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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