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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进口尼日利亚木薯干的通知(国质检动[2005]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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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4 10:13:01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760
核心提示:总局与尼日利亚农业部植物检疫局已就尼日利亚木薯干输华检验检疫条件和植物检疫证书达成一致。自即日起,尼日利亚可按上述要求对华出口木薯干。请各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进境尼日利亚木薯干检验检疫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5]4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与尼日利亚农业部植物检疫局已就尼日利亚木薯干输华检验检疫条件和植物检疫证书达成一致(见附件)。
 
  自即日起,尼日利亚可按上述要求对华出口木薯干。请各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进境尼日利亚木薯干检验检疫工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尼日利亚木薯干输华检验检疫条件
 
  一、输华木薯干须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uim Everts,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es Horn,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L.。
 
  二、在木薯干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尼方采取去皮、清杂等措施,保证输华的木薯干不带土块、有害生物、植物病残体等。
 
  三、输华木薯干在出口前须经过熏蒸处理,熏蒸药剂不得直接施于货物表面,具体技术指标如下:
 

熏蒸剂

浓度

时间

温度

磷化氢

2.5g/m3

168h

≥21℃

溴甲烷

96g/m3

48h

≥21℃


  四、输华木薯干的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尼日利亚官方部门须对输华木薯干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
 
  六、木薯干到达入境口岸时,中方将进行检验检疫。如果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将对该批货物采取检疫处理、退货、销毁等措施,并视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采取暂停进口的措施。
 
  七、中方将根据进境检验检疫情况和尼日利亚植物疫情发生状况,适时开展评估审查,并调整上述检验检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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