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7]119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7]1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9 16:13:4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875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2007]119号
发布日期 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yjgs/tzdt/201210/t20121016_252504.htm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
 
  一、监督抽查工作的地位和特点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能,与法定检验共同成为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两大执法行为。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的规定,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采用统一的目录、标准、程序、方法等实施抽查检验。通过监督抽查,及时全面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信息,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强化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
 
  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制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法定职权,不依法实施就是行政不作为,不依法配合就是违法。
 
  二是规范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监督抽查,各局不能随意减化抽查程序或更改抽查内容;各局根据本地进出口商品特点可安排地区抽查,抽查方案须经总局备案。
 
  三是长期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是检验检疫机构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有长期的规划和目标。
 
  四是相对独立性。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主要由检验检疫机构来实施完成,各局要创造独立执法的条件和设施,要注意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了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及时发现了一些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的进出口商品,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安全健康的敏感商品存在的问题,对调整法定检验目录和检验监管工作重点,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维护国内外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变化迅速,进出口商品种类日益繁多,特别是以IT产品为代表的高科技产品不断增多,很多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的商品未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局对监督抽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配合不力。二是部分局对总局预算下拨的监督抽查费用利用率不高或落实不到位。三是监督抽查周期比较长,宣传不够,社会影响力不大。四是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处理,处罚力度不大。五是部分法检目录外商品缺乏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是大部分目录外商品通关时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客观上导致难以在进出口环节(尤其进口环节)确定样品抽取对象。七是抽查商品范围和种类不确定,尚未形成风险评估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着力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切实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效益。这进一步加大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责任,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执法把关作用,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手段,强化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把关,特别是要发挥对目录外商品的监督抽查职能,加大对目录外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
 
  实施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落脚点,以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商品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抽查、实施严密监管、打击伪劣商品”为手段,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形象,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局要充分认识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一把手过问、分管局长负责制,落实专门的部门、人员,担负好监管职责。要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建立动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对总局下拨的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支出,各局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将根据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安排。
 
  (二)建立监督抽查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1.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抓亮点、攻难点”,根据进出口环节和流通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突发事件,适时组织与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国外新设立的技术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抽查工作。
 
  2. 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快速反应机制纳入“常态管理机制”,将常态管理与快速反应相结合,建立“常态管理+快速反应”机制。
 
  常态管理是指在对国家产业政策、国外技术壁垒、进出口商品结构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于进口商品,根据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惯例,每年定期(一至两次)拟定目录外商品监督抽工作计划;对于出口商品,根据国家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国使领馆、中美、中欧、中非等对话协调机制中所反映出的商品质量问题,上一年度因质量原因造成退货较多的产品以及国外新设技术壁垒将对我国造成影响的出口商品,安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三)明确监督抽查工作原则。
 
  1. 口岸抽查与市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专业人士的市场抽查,了解进口商品的详细信息,与口岸信息共享,提高口岸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互为促进监督抽查工作的效能。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性”即对全国带有较为共性的进出口商品,由总局统一下发抽查计划,实施监督抽查。“特殊性”即由各直属局根据所辖区域内的进出口商品的特殊情况,提出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目录,向总局备案,由总局一并下发抽查计划,以提高各直属工作的积极性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3. 与免验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总局将在制定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时,考虑各局上报的“目录外免于抽查检验商品”,组织该出口商品的监督抽查,通过媒体做好对目录外免验企业的宣传,促进出口免于抽查检验工作的推进。
 
  (四)加强联系和协调,强化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置力度。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实施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的同时,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争取与他们建立合作协调机制。通过与当地政府配合,实现对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源头、生产过程实施监控;通过与海关、工商联合,将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杜绝于国门之外,禁销于流通领域,依法查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企业(商家),维护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五)建立对抽查商品范围和种类的分析评估制度。
 
  列入监督抽查的商品应做到“四结合”,即结合解决我国社会乃至国际上的热点敏感问题,结合制定我国对国际贸易技术措施的反制措施,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结合与大众息息相关的安全、健康、环保等项目。
 
  在分析评估中,将进口商品的监督抽查与“国外新设立技术壁垒的应对措施”结合起来,做好应对反制措施的数据积累和准备工作;做好进口商品不合格案例的积累工作,及时向对方通报案例,争取我国在对外贸易谈判中的主动性。要将出口商品的监督抽查工作与国外新设立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结合起来。
 
  (六)加强研究工作和信息通报工作。
 
  针对目录外商品结构变化迅速、产品周期缩减、种类日益繁杂、缺乏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情况,大力加强对目录外商品(尤其以IT产品为代表的高科技产品)检验方法、检验标准以及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工作,为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查结果必须上报总局,未经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要进一步完善总局信息通报制度,由不定期通报逐步转为定期通报,发布监督抽查的信息,建立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