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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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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9 16:07:5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110
核心提示: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1]556号
发布日期 2001-11-21 生效日期 2001-1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6-08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gfxwj/jyjg/201502/P020150204610214321803.pdf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验检疫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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