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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6月份第一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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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8 08:38:25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57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及《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6月份第一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5〕1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50702180054804.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郑州市检测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及《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6月份第一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6月份第一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日
 
  2014年6月第一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一、监督检验的产品及承检单位
 
  1、监督抽查的产品计划,详见《2015年6月第一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表》附件1;
 
  2、本次监督检验的承检单位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二、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本次监督检验时间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15日结束。
 
  三、抽样及检验工作
 
  1、抽样工作由承检单位具体实施,也可与当地质监部门联合开展抽样和现场生产条件检查工作。
 
  2、检验项目、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方法及判定原则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第二批)(2010版)》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企业标准》及企业的明示担保(标签)实施。
 
  3、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不作综合判定,另附页只作标签更正提示(但在统计时要将不符合的项目写明上报)。
 
  四、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将检验结果在6月25日之前按附件规定,全部上传至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同时还要将监督抽查汇总表、统计表(1、2、3)、等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形式一并上报市局食品处,检测报告以邮寄方式发各县(市)、区质监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7)。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落实计划,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豫质监食发〔2010〕38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市监督抽查任务。
 
  2、各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计划,按计划中的抽查要求制定好实施方案,报市局食品处备案,并到市局领取文件及《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3、各抽样单位要严格规范抽检行为,抽样前,要提前将市局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和《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采样工作告知书》(附件2)传至被抽检企业所在的县(市)、区食品科;抽样过程中,要主动出示抽查文件及有关证明;对于未能抽样的企业,写明原因并由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质监区域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凡是未抽检或拒检的企业,要现场通知所在县(市)、区局食品科,并填写《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未抽检(拒检)认定表》(附件6);抽样结束后抽样单位要及时将未能抽样或拒检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市局食品处。
 
  4、承检机构要严格工作纪律,依据有关规定抽检,不得没有市局的委托书就开展抽样,不得由企业代抽送样,不得抽取现场生产所需样品,不得将检验结果直接报告给企业,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按时寄送检验报告,按时上报抽查结果。
 
  5、各县(市、区)局要依此计划,制定好当地的抽检计划,并向市局进行备案。
 
     附件下载:1. 2014年6月第一批次食品等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2.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采样工作告知书
 
  3.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表
 
  4.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记录表
 
  5.食品及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
 
  6.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未抽检(拒检)认定表
 
  7.各县(市、区)质监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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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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