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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厦检食[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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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15 01:40:20  来源:厦门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534
核心提示:为加强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厦门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厦检食[2013]66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2013-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spjy/spcsba/sphzpba_zcfg/201306/t20130603_99661.htm
  1.目的
 
  为加强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厦门检区内进口食品(水产品和肉类产品除外)储存场所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包括指定储存场所、认可储存场所。
 
  3.名词定义
 
  3.1指定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指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用于储存本单位进口食品或向其他进口商提供食品储存服务的场所。经现场查验标签不合格的,必须在指定储存场所进行标签整改。
 
  3.2认可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指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用于储存本单位进口食品的自有或自管仓库、冷库。
 
  4.职责
 
  4.1厦门局食品处主管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的审核及发布工作,负责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的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
 
  4.2厦门局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的受理、考核工作,口岸分支机构和储存场所所在地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引用规范性文件
 
  5.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4号令)
 
  5.2《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6.申请及批准程序
 
  6.1申请人条件
 
  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申请单位应符合《厦门口岸指定、认可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基本要求》(附件1),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建立并有效运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6.2申请单位应向储存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口岸以外区域除外);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储存场所(罐区)平面图;
 
  5)相关管理制度。
 
  6)租用自管的仓库,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3受理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按本规范6.2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4考核
 
  6.4.1分支机构受理申请后,应组织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考核组成员由2至3人组成,考核并填写《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现场考核表》(附件3)。存在不符合项的,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符合要求的,向食品处提交考核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向申请单位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6.4.2考核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5 审批
 
  6.5.1食品处应于收到分支机构考核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合格的,在厦门局门户网站公布储存场所名单。
 
  6.5.2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有效期3年,经营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申请。
 
  6.5.3经审批不合格,分支机构应在收到食品处不合格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及考核材料妥善归档保存。
 
  6.5.4经审批不合格的,自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管理内容
 
  7.1.1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7.1.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7.1.3记录情况,包括出入库、标签加施记录等情况;
 
  7.1.4 有碍食品安全、不能保证存放食品安全的情况。
 
  7.2日常监管
 
  7.2.1储存场所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对已通过备案的储存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并在《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手册》(附件4)记录监管及整改跟踪情况。认可储存场所每年至少监管1次,指定储存场所每年至少监管2次。
 
  7.2.2口岸分支机构在进行食品检验时发现储存场所存在不符合情况的,应在《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中记录,并通知所在地分支机构;储存场所所在地分支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在《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中记录整改跟踪情况。
 
  7.2.3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影响储存场所资格的情况,按本规范第8 条处理。
 
  7.3 专项检查
 
  食品处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国家局的相关要求,对储存场所开展专项检查。
 
  7.4 复审。储存场所的复审按照本规范第6条执行。
 
  8.异常处理
 
  8.1日常监管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可能影响储存场所资格的情况,应在《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中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上报食品处。
 
  8.2 食品处接到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对相关储存场所的异常审核,并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做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分支机构及申请人。
 
  9.附 则
 
  9.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进口口岸的食品(如进境肉类)以及规定存放在备案冷库的食品(如进境肉类和水产品),其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本规范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9.3 本规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口岸进口食品指定、认可储存场所基本要求
 
  2.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申请表
 
  3.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现场考核表
 
  4.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附件1
 
  厦门口岸进口食品指定、认可储存场所基本要求(试行)
 
  一、申请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储存场所地点在厦门检区内。
 
  3.指定储存场所必须是申请单位自有的或申请单位长期租赁自管,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3年以上;认可储存场所必须是申请单位自有的或申请单位租赁自管,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1年以上。
 
  4.取得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口岸以外区域除外)。
 
  5.申请认可储存场库场所的单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6.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无质量及管理方面不良记录。
 
  7.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认可储存场库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定储存场库至少配备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8.积极支持、有效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二、基础设施要求
 
  1.周边环境
 
  (1)储存场所应远离妨害食品安全的污染源,500米范围内没有畜禽饲养场、化工厂等。
 
  (2)储存场所周围无积水、无扬尘、无鼠害、无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虫栖息和滋生环境,有专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3)储存场所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鼠设施,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
 
  2.硬件设施
 
  (1)储存场所满足《进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第一部分:储藏库房》(SN/T 1879.1-2007)要求。
 
  (2)应封闭,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3)面积满足进口食品储存需要。其中,指定储存场所面积在2000m2以上;认可储存场所500 m2以上。
 
  (4)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便于清洁。油脂储罐内壁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在内壁材料上涂有防锈、防氧化涂料,油脂输送管道应为食品级,易于清洗,保持清洁,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
 
  (5)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不脱落、不起尘,平整并有一定坡度,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6)储存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害设施,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格栅或网罩,以防鼠类或虫害。
 
  (7)储存场所内配备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栈板,保证食品离墙隔地堆放。。
 
  (8)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除冷库外的储存场所)。
 
  (9)有温湿度要求的货物,应配备温湿度计和自动温度记录仪。冷冻库温度应达到-18℃以下,冷藏库温度应达到0℃-4℃。
 
  (10)合理设置人员和货物通道,确保人流和物流的畅通。功能区划分合理,标识清楚。功能区至少应分为待检区、整理区、监管区和合格货物放置区,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达到分区效果。
 
  (11)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与进口食品无关的其它物品。
 
  待检区:用于存放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
 
  整理区:指定储存库应设相对独立区域,满足进口食品由于运输包装破损、外包装标签等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需要返工整理时的需要。配备整理、贴标、分拣、打包、搬运产品所需的工器具,工器具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设置合理人员和货物通道,并确保人流和物流的畅通,防止交叉污染。
 
  监管区:用于存放不合格进口食品。
 
  合格货物放置区:存放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
 
  (11)指定储存场所应配备符合检验检疫远程监控要求的视频监控软硬件设施,监控范围覆盖关键区域,清晰度满足看清产品外包装上的文字符号。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监控录相记录应保持1年。
 
  三、人员要求
 
  1.制定岗位职责和岗位资质要求,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协助检验检疫取制样工作。
 
  2.满足《进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第二部分:储运人员》(SN/T 1879.2)要求。
 
  3.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掌握食品相关专业知识。
 
  5.录用的各级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技能。
 
  四、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1.制定有效的出入储存场所货物管理制度。包括详细记录货物的堆放情况(包括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必要时)、原产国/地区、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名称、货主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堆放的位置、入库时间等),货物出入库情况(包括名称入库时间、出库时间、数重量、收货人名称、目的地等)和货物监管情况(待检、不合格、合格、整改);
 
  2.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清洁以及消毒工作程序和制度,清洁消毒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建立购买、验收、领用、配制、使用和污染控制等管理记录。
 
  3.标识溯源制度
 
  建立有效标识管理系统,确保食品快速查找和定位。
 
  4.风险控制制度
 
  (1)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2)记录防鼠防虫情况,对出现的有害生物应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灭害措施。
 
  (3)应保证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火、防潮、防盗;能及时记录仓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出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
 
  (4)巡查记录储存场所管理情况,动态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5.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6.记录保存制度,上述各项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随时接受检验检疫人员的查阅。
 
  7.食品防护计划
 
  制定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把产品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破坏的危险降到最小化,以达到降低发生人为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8.标签加施管理制度
 
  经营单位应制定完善标签整改与检验检疫部门有效衔接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标签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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