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28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1 16:04:4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152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专家对保加利亚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保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协定书》,保加利亚苜蓿草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保加利亚苜蓿草进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28号
发布日期 2015-03-11 生效日期 2015-03-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保加利亚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保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协定书》,保加利亚苜蓿草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保加利亚苜蓿草进口。
 
  附件: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2月25日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部关于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协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是指在保加利亚生产的苜蓿干草及其加工产品如草粉、颗粒等。
 
  三、加工厂的注册
 
  苜蓿草必须来自保加利亚食品安全署(BFSA)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BFSA向质检总局推荐并通过质检总局检查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获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求
 
  输华苜蓿草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五、装运前要求
 
  (一)种植采收。
 
  1.苜蓿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没有别的有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及其物质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杂根、土壤及其他杂物。
 
  2.苜蓿草种植农场应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储藏。
 
  1.苜蓿草加工厂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存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饲草根和成熟籽粒;
 
  —不带有土壤及动物粪便。
 
  2. 苜蓿草装运前应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3. 加工厂应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苜蓿草并在厂区内完成装箱工作,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
 
  1.苜蓿草离境前,BFSA应对苜蓿草进行检验检疫。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经检验检疫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BFSA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样本见附2。
 
  (四)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及“保加利亚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苜蓿草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境保加利亚苜蓿草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BFSA出具植检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三)项2款规定。
 
  (三)货物检查。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一章第八分章第2节《进境饲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七、不符合要求处理
 
  (一)如发现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回或销毁措施。
 
  (二)如发现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情况,质检总局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或整个项目等追加措施。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苜蓿草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附: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附1: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序号

学  名

中文名

昆虫

 

1.         

Agromyza frontella (Rondani)

苜蓿潜蝇

2.         

Bruchophagus roddi Gussak

苜蓿籽蜂

3.         

Contarinia medicaginis Kieff.

苜蓿花瘿蚊

4.         

Dasyneura ignorata (Wachtl)

苜蓿瘿蚊

真菌

 

5.         

Verticillium albo-atrum(Reinke & Rerthold)

苜蓿黄萎病菌

6.         

Fusarium oxysporum var. medicaginis (Weimer) Snyder and Hansen

苜蓿枯萎病菌

线虫

 

7.         

Heterodera goettingiana Liebscher

豌豆胞囊线虫

杂草

 

8.         

Cuscuta campestris Yuncker

原野菟丝子

9.         

Datura stramonium L.

曼陀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