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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韩国大花蕙兰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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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6 16:24:53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308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大花蕙兰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和总结多年来进口兰花检验检疫管理经验基础上,经中韩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韩国大花蕙兰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2015年1月28日起,韩国大花蕙兰输华应当符合《进口韩国大花蕙兰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 2014-12-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大花蕙兰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和总结多年来进口兰花检验检疫管理经验基础上,经中韩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韩国大花蕙兰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2015年1月28日起,韩国大花蕙兰输华应当符合《进口韩国大花蕙兰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盆栽兰花,参照该要求进行疫情风险控制。
 
  附件:进口韩国大花蕙兰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日
 
  输华大花蕙兰的出口商、种植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质检总局提供更新的合格注册名单。必要时,质检总局可对韩方注册管理体系和种植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三)包装及标签要求。
 
  输华兰花应在具备防虫条件的设施内进行包装,以防止有害生物感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包装标签上应标出种植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口商以及“输往中国”等信息,并在货物包装箱或外包装袋等材料上标注。
 
  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则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木质包装管控指南),采取适当的除害处理及标识。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韩方在出口前应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抽检,实施证单核准、货物确认、感观检查等。根据种植期间疫情监测结果和中方进境口岸疫情截获情况,针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实验室针对性检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输往中国。
 
  韩方对检疫合格货物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附加声明中注明种植企业名称或注册登记编号及“该批大花蕙兰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花蕙兰进境前,进口商及其代理应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大花蕙兰和栽培介质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2. 进口大花蕙兰应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种苗口岸进境。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花蕙兰和栽培介质是否附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进境植物检疫审批单。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输华大花蕙兰到达入境口岸时,中方将按照《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程序对进境大花蕙兰实施检验检疫,重点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包装、铺垫材料、集装箱等不得黏附土壤、害虫及杂草籽等。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检出土壤,或来自未经注册的出口商和种植企业,或植物检疫证书或包装标签上的信息不符合上述的要求,则相关货物不允许进境。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相关货物将被采取退回、销毁、除害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等措施。
 
  (三)如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质检总局将要求韩方暂停相关种植企业的大花蕙兰向中国出口,直到确认韩方已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如情况严重,将暂停相关出口商、产区,或所有韩国大花蕙兰进口。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口岸检验检疫合格后,大花蕙兰允许运往指定的场所进行种植和销售,并接受官方监管。如监管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花卉种苗将作销毁或除害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
 
  根据韩国大花惠兰输华相关企业实施检疫措施不同情况,将实施风险分类管理。针对问题企业及问题货物,采取风险预警及加强措施,对防疫管理良好及企业诚信的企业,提供优惠便利检验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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