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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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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6 09:48:08  来源: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772
核心提示:为规范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并对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控制,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义乌检验检疫局
义乌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6-20 生效日期 2011-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w.ziq.gov.cn/view-1767.html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并对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控制,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食品还包括食品添加剂。

  3.接单和审单

  3.1施检部门接到检务部门受理报检的进口食品报检单证后,应在CIQ2000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中接单、分单,再将物理单证转交相关施检人员。

  3.2施检人员接单后应认真审核单证的完整性。进口食品的报检单证应包括:

  A.入境货物报检单;

  B.合同;

  C.发票;

  D.提单;

  E.装箱单;

  F.预包装食品标签样张及其翻译件或标签审核证书等与标签有关的资料;

  G.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卫生评价资料等;

  H.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需提供加工贸易海关手册复印件;。

  I.其他应提供的报检资料。

  3.3施检人员在单证审核中发现单证不齐或有差错时,应通知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单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单的,将单证退回检务部门。

  3.4施检人员在单证审核中发现属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时,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并暂将该批食品存放在符合食品存放条件和便于监管的仓库(或场所)进行封存,封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3.5对于必须经预审后才能报检的进口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在报检前,施检人员对其提供的单证先进行预审,预审的重点内容为安全卫生评价资料。经预审符合要求的,在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联系单上的备注栏内填写"已审"并签名;经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与报检单位联系,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再在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联系单上填写"已审"并签名。

  4.施检前准备

  4.1施检人员在接受检验检疫任务后,应及时与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取得联系,以确定抽样检验时间。

  4.2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对暂无标准的产品的检验检疫可参照同类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4.3资源准备:根据需要准备样品封识材料、抽样工具、现场检测工具和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5.施检

  施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现场实施卫生监督检验。重箱检疫按照《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5.1抽样

  5.1.1抽样应按照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规定、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在现场抽取代表性样品,抽样过程应符合标准或规程的规定,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

  在抽样后至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前,该批食品应存放在符合食品存放条件和便于监管的仓库内,不得使用或销售。

  5.1.2对于首次进口且数量极少的食品等无法实施抽样或无抽样检验意义的,由收货人提交申请报告,经处级领导审批同意后,不对其进行抽样,仅实施外观卫生监督检验。

  5.1.3对进口参展食品的,按照参展食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备案和核销。

  5.1.4在被抽取的样品上应加贴样品标签,样品的保存应符合《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要求。

  5.2送检

  样品采集后,施检人员应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合同规定、省局重点监控项目等有关要求,通过对报检单位提供单证的审查、现场卫生监督并结合以前同类进口食品的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后,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或标准、限量,由报检人或货主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6.施检结果评定与处理

  6.1施检结果评定

  施检人员接到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单后,应按相关的标准或检验检疫规程并结合现场监督检验情况对检验检疫结果合格与否进行综合评定,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6.2施检合格的处理

  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6.3施检不合格的处理

  6.3.1进口食品经综合评定被判为不合格时,施检人员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按照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暂将该批食品作封存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批食品作出相应处理;对收货人或其代理报检单位要求将该批不合格进口食品立即销毁的,施检人员可视情况不对其进行封存,立即监督其销毁。

  6.3.2施检人员应根据不合格的情况,结合风险程度,考虑收货人的意见后,分别作出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使用)等的处理意见。任何一种处理意见一经确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后,不得更改。

  6.3.3作出退货处理意见的,施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签发《退货通知单》。

  6.3.4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义乌局关于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不合格进口食品的详细情况。

  7.结果登记、拟制证稿、审核和提交

  7.1检验检疫完毕,施检人员必须将检验检疫结果在CIQ2000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登记时应仔细比对物理单证和系统中的有关数据等信息是否一致,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更改纠正。

  7.2证稿拟制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做到表达准确,真实客观。

  7.2.1对需要出具品质证书的进口食品,应在拟制的品质证书证稿上注明具体的检测数据。

  7.2.2进口预包装食品在拟制卫生证书证稿时,应分别标注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或批号等内容;对需要加贴CIQ防伪标志的进口食品,应在证稿上标注防伪标志的流水号(起始号)。

  7.3证稿拟制结束并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后,施检人员应及时将全套物理单证提交授权签字人审核;所有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其物理单证必须经处级领导审核签字。

  经审核全套单证符合要求的,返回施检人员;经审核发现有差错的,应及时反馈施检人员纠正,并进行差错记录。

  7.4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并经审核签字后,施检人员应及时在CIQ2000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中提交电子信息,并将全套物理单证送交检务部门签收。

  7.5施检部门从实施检验检疫开始至拟制证稿后交检务部门,其检验检疫周期应符合《义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义检检〔2009〕134号)和《义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补充规定》(义检综〔2009〕175号)的要求。确因各种原因超过规定检验检疫周期的,应报领导批准。

  8.后续监管

  8.1经施检合格的非食品加工用途的进口食品后续监管

  对经施检合格的非食品加工用途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要求收货人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并保证该食品为非食品加工用途(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除外),施检人员必要时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管,以确保该食品不被用于食品加工。

  8.2经施检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后续监管

  8.2.1作出退货处理意见的,施检人员应向收货人索取该批退运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等证明货物已被退运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

  8.2.2作出销毁处理意见的,施检人员应及时与收货人或其代理报检单位联系,商定具体销毁事宜;销毁时,必须有施检人员在场并监督其销毁。

  8.2.3作出改作他用处理意见的,施检人员应要求收货人提供改作他用的详细信息材料,并根据需要对其改作他用情况进行实地跟踪监管。

  8.2.4作出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处理意见的,施检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管:

  8.2.4.1为便于监管,应要求收货人提供拟作为不合格食品再加工处理的企业名单(一般应选择在本地),经所在部门(科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8.2.4.2应对再加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实地跟踪监管;

  8.2.4.3再加工处理企业在加工处理结束后,应要求收货人提供加工过程的相关检验原始记录;

  8.2.4.4经再加工处理后的食品,须按有关标准重新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8.2.5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除外),经检验不合格并同意其继续加工成品后返销国外的,施检人员应要求企业提供返销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督促其产品全部返销国外。

  8.2.6作出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使用)处理意见的,施检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对处理意见的实施作出书面承诺。

  9.附则

  9.1本规范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

  9.2本规范由义乌局负责解释。

  9.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义检一〔2009〕68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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