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在吉林省内实施检验检疫“四通”放行模式的通知

关于在吉林省内实施检验检疫“四通”放行模式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5 11:30:56  来源: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727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和《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吉林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改革创新检验检疫放行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局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通报(受理报检)、通检(检验检疫)、通签(签发证单)、通放(准予放行)“四通”放行模式。
发布单位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ciq.gov.cn/ContentShow_new.jsp?seq=38483

各进出口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和《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吉林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改革创新检验检疫放行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局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通报(受理报检)、通检(检验检疫)、通签(签发证单)、通放(准予放行)“四通”放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通”放行模式

  “四通”放行模式是指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吉林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任何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货物报检(通报)、检验检疫(通检)、签证(通签)、放行(通放)手续。

  二、实施范围

  在吉林省内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口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的、进口需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等应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和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相关操作

  (一)电子申报

  申报企业在电子申报时,在“施检机构”菜单中选择进出口商品所需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正确填写“启运口岸”,如果需要异地签发换证凭条,应在“特殊要求”栏中注明“通签”字样。

  (二)报检

  企业接收到电子申报回执后,可以自主选择全省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向其提交报检单及相关随附单据进行报检,并负责向施检机构传递相关单证。省外进境调离、出口退运、保税等货物除外。

  (三)领取证单

  在货物完成检验检疫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全省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向其申请签发换证凭条或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等需要授权签字的,向施检机构申请签发。

  (四)撤销和更改

  企业撤销报检单证的,应到原受理报检机构办理;更改应到施检机构办理。

  特此通知。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5月30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报检 发证 检验检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