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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吉林省内实施检验检疫“四通”放行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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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5 11:30:56  来源: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643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和《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吉林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改革创新检验检疫放行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局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通报(受理报检)、通检(检验检疫)、通签(签发证单)、通放(准予放行)“四通”放行模式。
发布单位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ciq.gov.cn/ContentShow_new.jsp?seq=38483

各进出口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和《吉林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吉林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改革创新检验检疫放行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局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通报(受理报检)、通检(检验检疫)、通签(签发证单)、通放(准予放行)“四通”放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通”放行模式

  “四通”放行模式是指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吉林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任何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货物报检(通报)、检验检疫(通检)、签证(通签)、放行(通放)手续。

  二、实施范围

  在吉林省内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口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的、进口需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等应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和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相关操作

  (一)电子申报

  申报企业在电子申报时,在“施检机构”菜单中选择进出口商品所需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正确填写“启运口岸”,如果需要异地签发换证凭条,应在“特殊要求”栏中注明“通签”字样。

  (二)报检

  企业接收到电子申报回执后,可以自主选择全省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向其提交报检单及相关随附单据进行报检,并负责向施检机构传递相关单证。省外进境调离、出口退运、保税等货物除外。

  (三)领取证单

  在货物完成检验检疫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全省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向其申请签发换证凭条或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等需要授权签字的,向施检机构申请签发。

  (四)撤销和更改

  企业撤销报检单证的,应到原受理报检机构办理;更改应到施检机构办理。

  特此通知。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5月30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报检 发证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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