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施行令
[2009年8月7日起施行][ 总统令第21676号全部修正于2009年8月6日]
保健福祉家族部(保健医疗政策室食品政策科)(02)2023-7785
第1条(目的)此令以规定"食品卫生法"所委任的事项及其施行所需的事项为目的。
第2条(集体供餐点的范围)依"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为"法")第2条第12款的集体供餐点指一次为50人以上提供伙食的供餐点。
第3条(产地和种类的标示对象)
① 法第12条第1项及第2项各款之外部分所述的"总统令所定的营业"为第21条第8款1目的公路休息所饭店的营业,同款第2目的一般饭店营业与同款第5目的委托供餐营业。
② 法第12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调制方法"指属于下列各款任意一项的方法。
1.烧烤
2.汤
3.炖
4.炸
5.生拌肉(只为牛肉的情况,包括无调制过程,以生的状态销售的情况)
③ 法第12条第2项第1款所述"总统令所定"指提供为主食(粥,蜜糯汤,糕及面条除外)的情况。
④ 法第12条第2项第2款所述"总统令所定"指通过腌制,混和佐料等过程后直接提供为菜肴或者通过发酵或加工提供为菜肴的情况。
第4条(危害评价的对象等)
① 依法第15条第1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以下简称为"食品等")的危害评价(以下简称为"危害评价")对象定为下列各款。
1.国际食品规格委员会等国际机构或外国政府判定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顾虑,禁止或限制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采取、制造、进口、加工、使用、调制、储藏、小分(将成品分配以流通为目的进行重新包装的行为,下同)、搬运或陈列的食品等
2.国内外医学研究、检查机关查出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顾虑的原料或成分等的食品等
3.依"消费者基本法"第29条登记的消费者团体或食品相关学会邀请危害评价的食品等,依法第57条的食品卫生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审查委员会")判定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顾虑的食品等
4.使用新的原料、成分或技术而生产、制造、组成或因安全性标准及规格未定,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顾虑的食品等
② 危害评价中所要评价的危害因素定为下列各款要因:
1.残留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残留动物用医药品,化学污染物质及在制造、加工、调制过程中生成的物质等化学要因
2.食品等的形态及异物等物理性要因
3.可诱发食物中毒的细菌等微生物性要因
③ 危害评价依序通过下列各款程序。但,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当前技术水准或危害因素的特性另定方法时,依循该办法。
1.确认危害因素的人体内毒性的危险性确认程序
2.算出危害因素的人体暴露容许度的危险性决定程序
3.算出危害因素对人体暴露量的暴露评价程序
4.综合危险性确认程序,危险性决定程序及暴露评价程序的结果,判断该食品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的危害度决定程序
④ 审查委员会对依第3项各款的各程序的结果等进行审查、议决。但,国际食品规格委员会等国际机构或国内外的研究、检查机关已经对该食品等施行了危害评价或已有针对危害因素的科学性试验、分析资料时,可视为已经通过了审查、议决。
⑤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可公表依第4项审查、议决的危害评价结果。
⑥ 第1项到第5项规定的危害评价的方法,标准,程序及公表等相关的细则,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并告示。
第5条(关于危害评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法第15条第4项中所述"总统令所定的利害关系人"指因依法第15条第2项的暂时禁止措施,蒙受营业上的损失或会蒙受的营业者。
第6条(消费者的卫生检查等要求)
① 法第16条第1项各款外部分中所述的"总统令所定的一定数量以上的消费者",指因同营业单位而受害的20名以上的消费者。
② 依法第16条第1项,欲要求依法第22条的出入、检查、回收等(简称为"卫生检查等",此条下同)者,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提交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邀书,但须通过消费者的代表或依"消费者基本法"第29条的消费者团体的最高负责人提交。
③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在依法第16条第2项,通报卫生检查等的结果时,采撤销费者的代表人或消费者团体的最高负责人所邀请的方法,但如无特定时采用书面形式。
第7条(对危害食品等的紧急应对)
① 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中所述"总统令所定的情况"指属于下列各款中的任意一项的情况。
1.在国内外因危害食品等的摄取而出现伤亡时
2.国内外的研究、检查机关从食品等中查出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顾虑的原料或成分的情况
3.使用感染了依法第93条第1项的疾病的动物,或查出使用同条第2项的原料或成分等而制造、加工或调制的食品等
② 法第17条第5项所述的"总统令所定的利害关系人"指依法第17条第3项的禁止措施而蒙受营业上的损失或会受到损失的营业者。
③ 依法第17条第6项,欲邀请全部或部分解除该禁令的营业者,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提交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解除邀书。
④ 依第3项的解除邀书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须将其研究结果毫不延误地向该邀请者通报。
第8条(危害食品紧急情报的发送)
① 法第17条第8项所述"属于总统令所定的要件的情况"指属于第7条第1项各款中任意一项的情况。
② 法第17条第8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广播事业者"指"广播法施行令"第1条其之2第1款的有限电视广播事业者及同条第2款的地面广播电台事业者。
③ 法第17条第8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电讯事业者"指依"电讯事业法"第5条,被许可为电讯事业者的人,在分配到周波数提供的站务中,提供移动电话站务或个人移动通信站务者。
④ 依法第17条第8项的广播及通讯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依第2项及第3项的各个广播事业者及电讯事业者自律决定。
第9条(转基因食品等的安全性评价)法第18条第1项所述"首次进口转基因食品的情况等由总统令所定的情况"指属于下列各款的任意一项的情况。
1.首次进口或开发或生产依法第10条的转基因食品等(以下简称为"转基因食品等")的情况
2.接受依法第18条的安全性评价后已满10年的转基因食品,正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的情况
3.此外接受依法第18条的安全性评价后未满10年的转基因食品,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以发现新的危害因素等的事由,判定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顾虑,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告示的情况
第10条(转基因食品等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的构成、运营等)
① 依法第18条第2项的转基因食品等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1名的20名左右的委员所组成。
② 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为对转基因食品等的相关学识和经验丰富者,在属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者中,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委任。
1.转基因食品相关学会或依"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款及第2款的大学或产业大学所推荐的人
2.受到市民团体(依"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支援法"第2条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下同)推荐者
3.食品卫生相关公务员
③ 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的委员长,在委员中互选。
④ 依第2项第1款及第2款的委员的任期定为两年。但,委员闕位时,其补闕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委员任期的余下期间。
⑤ 委员长代表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总揽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的业务。
⑥ 对出席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津贴和差旅费。但,身为公务员的委员因其所管业务直接相关而出席的情况除外。
⑦ 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事项之外,安全性评价资料审查委员会的运营所需的事项,通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的议决,由委员长决定。
第11条(特定食品等的进口、销售等禁止措施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法第21条第4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利害关系人"指因依法第21条第1项的禁止措施,蒙受营业上的损失或将受到损失的营业者。
第12条(进出口、检查、回收等)法第22条第1项各款以外的部分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述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第13条(行政援助的程序等)
①依法第22条第2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包括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以下此条相同)向相关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其他管辖区域的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为"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指自治区区长、下同)邀请行政援助时,需将需要援助的地方,业务实行内容,卫生检查班的编成及运营相关计划进行整理并通报。
②实行依第1项的行政援助业务的公务员,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的指挥监督。
③依第1项的行政援助所需的费用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负担。
第14条(食品等的复检)
①法第23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②依法第23条第1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包括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以下此条相同),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对该营业者将该检查所使用的检查方法、检体的采取、取扱方法,及检查结果,由该检查成绩书获检查证明书制定之日起七天内进行通报。
③依法第23条第2项受到复检邀请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长在属于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时,可进行复检。
1.依法第7条第1项或第9条第1项的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所告示的检查方法为两种以上的情况,各个方法检查结果相互不同,而得到不适通报的情况
2.检体的采取、取扱方法,检查方法或检查过程等被判定违反依法第7条第1项或第9条第1项的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格的情况
④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如决定依第3项进行复检,由接受复检邀请当日起的七天之内,将复检结果通报给该营业者,依法第23条第4项进行复检时,由通报复检与否当日起的18天以内,将其结果向该营业者通报。
⑤依第3项的复检的方法、程序及此外所需事项按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
第15条(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出入等)法第26条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第16条(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资格及任命)
①法第32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
②依法第32条第1项的食品卫生监视员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包括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在属于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的所属公务员中任命。
1.卫生师,食品技术师、食品技师、食品产业技师、水产制造技术师、水产制造技师、水产制造产业技师或营养师
2.毕业于"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款及第4号规定的大学或专科大学的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兽医学、畜产学、畜产加工学、水产制造学、农产制造学、农化学、化学、化工学、食品加工学、食品化学、食品制造学、食品科学、食品营养学、卫生学、发酵工学、微生物学、调制学、生物学方面的学科或学部的人或与此有相同水准以上资格者
3.在国外获得卫生师或食品制造技师执照者,或毕业于与第2款相等的课程者,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认定合适者
4.从事一年以上食品卫生行政相关事务经验者
③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包括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在认定光靠适用第2项各款条件者,难以充足食品卫生监视员的人力的情况时,在从事食品卫生行政工作者中,对接受两周以上所定教育者,在其从事食品卫生行政期间,授予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资格。
第17条(食品卫生监视员的义务)依法第32条的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职务如下列各款。
1.食品等的卫生星取扱相关基准的执行指导
2.进口、贩卖或适用等被禁止的食品等的取扱与否相关管制
3.标示基准或虚假广告的禁止的违反与否相关管制
4.进出口、检查及检查所需的食品等的回收
5.设施标准的适合与否的确认、检查
6.营业者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诊断及卫生教育的执行与否的确认、指导
7.调制师及营养师的法令遵守事项执行与否的确认、指导
8.确认行政处分的执行与否
9.食品等的扣押、废弃等
10.为关闭营业场所的清除牌匾等措施
11.此外的营业者的法令执行与否相关的确认、指导
第18条(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资格等)
①法第33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②有资格被委任为依法第33条第1项的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以下简称为"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者,为适于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者。
1.完成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并告示的教育课程者
2.适于第16条第2项各款中任意一项者
③法第33条第2项第4号所述"总统令所定的事项"指支援依第17条的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职务中,依同条第8款的行政处分履行与否的确认的业务。
④依法第33条第4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包括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以下第5项相同),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须每半期对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施行食品卫生法令及危害食品等识别相关的教育,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在履行职务前,施行对其职务的相关教育。
⑤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为支援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的活动,根据预算或依法第89条的食品振兴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的范围内,按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支付津贴等。
⑥依法第33条第6项的单独出入的承认程序和此外消费者食品卫生监视员的运营所需事项,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并告示。
⑦依法第33条第7项单独出入营业场所时所持的承认书及证明文件的样式定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19条(市民食品监视人的委任等)
①依法第34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营业者"指下列各款的营业者。
1.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者
2.第21条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者
②依法第3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消费者团体的最高负责人及食品卫生相关团体的最高负责人要推荐市民食品监事人时,须从符合第16条第2项各款中的任意一项者中推荐。
③依第1项的营业者要委任市民食品监事人时,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道知事申请指定。
④依第3项接受指定申请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道知事在适于法第34条第1项各款中的任意一项者中指定两人以上,并向营业者进行通报,营业者将其中一人委任为市民食品监事人。
⑤市民食品监事人的职务如下列各款。
1.依法第3条的食品等的卫生取扱相关基准的履行与否的检查
2.被禁止进口、销售或使用等的食品等的使用与否的检查
3.依法第10条的标示标准或依法第13条的虚假标示等禁止的违反与否的检查
4.依法第31条的自家品质检查施行与否的确认、检查
5.依法第36条的设施基准的达到与否的确认、检查
6.依法第40条的健康诊断及依法第41条的食品卫生教育履行与否的确认、检查
⑥法第34条第6项各款外的部分本文中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⑦除第1项至第4项所规定的事项之外,市民食品监事人的委任程序,委任方法及职务履行报告等相关所需事项定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20条(消费者卫生检查参与等)
①法第35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营业者"指下列各款的营业者。
1.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者;
2.第21条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者;
3.第21条第5号2目6)的其他食品销售业者。
4.第21条第8款的食品迎客业者中,依法第47条第1项被指定为模范单位的营业者
②法第35条第3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③依第1项的营业者在申请依法第35条第1项的卫生管理状态检查时,须在一个月以内进行卫生检查。此时,对相同营业单位的卫生检查限为每年一次。
④依第3项的卫生检查方法及程序定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21条(营业的种类)依法第36条第2项的营业的细分种类和其范围如下列各项。
1.食品制造、加工业:制造、加工食品的营业
2.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将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食品,由制造、加工单位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的营业
3.食品添加剂制造业
(1)制造、加工甘旨素、颜料、漂白剂等化学合成品的营业
(2)将由天然物质提取有用成分等方法所得的物质进行制造、加工的营业
(3)将食品添加剂的混合素材进行制造、加工的营业
(4)将以杀菌、消毒为目的用于器具及容器、包装而间接可移行至食品的物质进行制造、加工的营业
4.食品运输业:将可直接饮用的乳酸菌饮料(包括杀菌乳酸菌饮料)或鱼类、贝类及其加工品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以卫生化手段搬运的营业。但,该营业者的营业单位以销售为目的运输食品的情况和运输该营业者制造、加工的食品的情况除外。
5.食品小分、销售业
(1)食品小分业:将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成品进行分类并以流通为目的进行重新包装、销售的营业
(2)食品销售业
1)食用冰销售业:专门销售食用冰的营业
2)食品自动贩卖机营业:将食品放入自动贩卖机进行销售的营业。但,只将保质期为一个月以上的成品放入自动贩卖机进行销售的情况除外。
3)专门流通销售业:不亲自制造、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而将委托他人进行制造、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自己的商标进行流通、销售的经营
4)集体供餐点食品销售业:在集体供餐点销售食品的营业
5)食品等进口销售业:将食品等进行进口销售的营业。但,将用于食品等的采取、制造或加工的机器进行进口的情况除外。
6)其他食品销售业:除1)到5)之外的营业,在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一定规模以上的百货店,超市,连锁店等销售食品的营业
6.食品保存业
(1)食品调查处理业:利用放射线物理性提高食品的保存性为业的营业
(2)食品冷冻、冷藏业:将食品进行冷冻或冷藏并保存的营业。但,水产品的冷冻、冷藏除外。
7.容器、包装类制造业
(1)容器、包装纸制造业:制造放入或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物品,直接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容器(陶瓷器皿除外)、包装纸的营业
(2)陶瓷器皿类制造业:制造用于制造、调制、储藏食品为目的的瓮、缸、砂锅等的营业
8.食品迎客业
(1)公路休息站饭店营业:主要调制、销售茶类、冰淇淋类等或快餐店、面食店形态的营业等作为调制、销售饮食类的营业且不容许饮酒行为的营业。但,便利店,超市,休息站,此外销售饮食类的场所,为杯面,一次性茶类或其他饮食类供应热水的情况除外。
(2)一般饭店经营:调制、销售饮食类的营业,随同伙食可容许饮酒行为的营业
(3)居酒屋营业:主要调制、销售酒类的营业,容许客人唱歌行为的营业
(4)夜店营业:主要调制、销售酒类的营业,可设置夜店从业者或夜店设施,容许客人常客跳舞的行为的营业
(5)委托供餐营业:与设置、运营集体供餐点者签订合同,由该集体供餐点调制并提供饮食类的营业
(6)糕饼店营业:主要制造、销售面包、糕点、饼干等的营业,不允许饮酒行为的营业
第22条(夜店从业者的范围)
① 第21条第8款(4)目中所述的"夜店从业者"为与客人一同喝酒或以唱歌跳舞为客人助兴的妇女夜店接待员。
②第21条第8款(4)目中所述的"夜店设施"指为夜店从业者或客人跳舞而设置的舞场。
第23条(须受到许可的营业及许可官署)依法第37条第1项前段,须受到许可的营业及该许可官署为下列各款。
1.第21条第6号(1)目的食品调查处理业: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2.第21条第8款(3)目的居酒屋营业和同号(4)目的夜店营业: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
第24条(须受到许可的变更事项)依法第37条第1项后段,变更时须受许可的事项定为营业场所所在地。
第25条(须申报营业的业种)
①依法第37条第4项前段,须向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申报的营业如下列各款。
1.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
2.第21条第2款的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
3.第21条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
4.第21条第4号的食品搬运业
5.第21条第5号的食品小分、销售业
6.第21条第6号(2)目的食品冷冻、冷藏业
7.第21条第7号的容器、包装类制造业(为包装自己的产品制造容器、包装类的情况除外)
8.第21条第8款(1)目的公路休息站饭店营业,同号(2)目的一般饭店营业,同号(5)目的委托供餐营业及同号(6)目的糕饼店营业
② 不拘于第1项,属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时,不用申报。
1.依"粮谷管理法"第19条的粮谷加工业中从事捣精业的情况
2.依"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第19条,进行水产品加工业的登记并从事该营业的情况
3.依"酒税法"第6条,得到酒类制造的执照,进行制造酒类的情况
4.依"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22条,得到畜产品加工业的许可进行该项营业的情况
5.依"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第5条及第6条,得到健康机能食品制造业,健康机能食品进口业及健康机能食品销售业的营业许可或申报营业后进行该项营业的情况
6.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它原料,将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单纯进行斩切、或剥皮、或晒干、腌制、熟成、加热(以杀菌为目的或以诱发成分的悬殊变化为目的的情况除外,下同)等加工过程中,卫生上无发生危害的疑虑,可以官能检查的手段确认食品状态的加工的情况。但,属于下列各目中任意一项时除外。
(1)集体供餐点为了销售食品进行加工的情况
(2)将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法第7条第1项,规定标准和规格告示的新鲜便利食品(指对水果、野菜、蔬菜、菜苗等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它原料,通过单纯进行斩切、或剥皮、或晒干、腌制、熟成、加热等加工过程的状态,无其它清洗等过程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为销售而加工的情况
7.依"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第2条第2款的农业人等及依"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第28条的营农工会法人和依"水产业法"第10条的营渔工会法人所生产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向集体供餐点进行销售的情况。但,令别人生产或销售的情况除外。
[施行日期:2011.1.1]
第26条(须申报的变更事项)依法第37条第4项后段,变更时须进行申报的事项如下列各款。
1.营业者的姓名(如为法人时,指其代表者的姓名)
2.营业单位的名称或商号
3.营业单位的所在地
4.营业场所的面积
5.从事依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的人追加配备设施以制造、加工属于新食品群(依法第7条第1项,按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并告示的食品德标准及规格的食品群)的食品的情况
6.从事第21条第2款的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的人更改依同号的速食销售制造、加工对象食品中所述的食品类型,欲制造、加工新食品的情况
7.从事第21条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的人追加配备设施,欲制造新的食品添加剂(指依法第7条第1项,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规定告示的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所食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8.从事第21条第4号的食品运输业的人要增减冷藏、冷冻车辆的情况
9.从事第21条第5号(2)目2)的食品自动贩卖机营业者,要增减在同市(包括依"济州特别自治道的设置及为打造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的行政市)、郡、区(指自治区,下同)设置的食品自动贩卖机的数量的情况
第27条(食品卫生教育的对象)法第41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营业者"指下列各款的营业者。
1.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者
2.第21条第2款的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者
3.第21条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者
4.第21条第4号的食品运输业者
5.第21条第5号的食品小分、销售业者(使用冰销售业者及食品自动贩卖机营业者除外)
6.第21条第6号的食品保存业者
7.第21条第7号的容器、包装类制造业者
8.第21条第8款的食品迎客业者
第28条(营业的限制等)在依法第43条第2项,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以下简称为"市、道")的条例限制营业的情况,营业时间的限制须控制于一天8小时以内。
第29条(遵守事项适用对象营业者的范围)
① 法第44条第1项所述"食品迎客业等总统令所定的营业者"指下列各款的营业者。
1.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者
2.第21条第2款的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者
3.第21条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业者
4.第21条第4号的食品运输业者
5.第21条第5号的食品小分、销售业者
6.第21条第6号(1)目的食品调查处理业者
7.第21条第8款的食品接客业者
②法第44条第3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营业"指第21条第8款(4)目的夜店营业。
第30条(卫生检查施行机关等)
①法第44条第5项第1款所述"总统令所定的机关或团体"指下列各款的机关或团体。
1.依法第24条第2项第1款的食品卫生专门检察机关
2.依"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法"的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
3.依"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款及第2款的大学及产业大学
4.此外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的机关或团体
② 施行卫生检察的人须所属于依第1项的机关或团体者,且属第16条第2项各款中任意一项者。
第31条(对回收危害食品等的营业者的行政处分的减免)对依法第45条第1项,诚实履行危害食品等的回收所需措施的营业者,依同条第2项减免行政处分的情况,其减免基准依下列各款的分类。
1.完成依法第45条第1项后段的回收计划的回收计划量(以下此条简称为"回收计划量")的5分之4以上者:免除对其违反行为的行政处分
2.完成回收计划量中的一部分者:按下列各目中任意一项的基准,轻减其行政处分。
(1)完成回收计划量的3分之1以上的情况(第1款的情况除外)
1)依法第75条第4项及第76条第2项的行政处分的基准(以下此条简称为"行政处分基准")为撤销营业许可或关闭营业场所的情况时,轻减为停止营业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范围内进行处分
2)行政处分基准为停止营业或停止制造品目、品目类的情况时,在停止处分期间的3分之2以下的范围内进行轻减
(2)完成回收计划量的4分之1以上3分之1以下的情况
1)行政处分基准为撤销营业许可或关闭营业场所的情况时,轻减为在停止营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范围内进行处分
2)行政处分基准为停止营业或停止制造品目、品目类的情况时,在停止处分期间的2分之1以下的范围内进行轻减
第32条(卫生等级)法第47条第2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第33条(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
①依法第48条第10项但书中"对于跟要委托的食品相同的食品,向被指定为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委托制造加工的情况等按总统令所规定的情况"指下列各款的情况。
1.将欲委托的食品的同食品,委托至依法第48条第3项被指定为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以下简称为"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进行制造、加工的情况
2.将欲委托的食品的同制造工程、重要管理点(指防止或清除食品的危害确保其安全性的阶段或工程)委托至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进行制造、加工的情况
②法第48条第1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该所属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指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第34条(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相关业务的委托等)
①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法第48条第12项,将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相关业务的一部分,向属于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的机关委托。
1.依"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法"的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
2.依"政府出捐研究机关等的设立、运营及培养相关法律"的政府出捐研究机关
3.由政府设立或支援运营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的研究机关,且配有危害因素重点管理标准(指依法第48条第1项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下同)相关专门人力的机关
4.此外为从事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业务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或研究所
② 依第1项受到委托的机关实行下列各款的任务。
1.对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的技术支援
2.支援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的指定
3.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相关专门人力的培养及培训
4.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的工程类别、品目类别危害因素的分析
5.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相关情报的搜集、提供及宣传
6.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相关的调研工作
7.此外为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的盘活所需的工作
第35条(卫生水准安全评价)
① 法第50条第1项所述"依第48条须遵守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的营业者等按总统令所定的营业者"指下列各款的营业者。
1.依法第48条须遵守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的营业者
2.第21条第1款的食品制造、加工业者中年销售额达500亿元以上的营业者
3.除第1款及第2款之外,为接受卫生水准安全评价申报的营业者中,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判定为需要的营业者
②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将依法第50条第3项的卫生水准安全评价相关业务委托至属下列各款的任意一项的专门机关或团体。
1."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法"的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
2.依"政府出捐研究机关灯的设立、运营及培养相关法律"的政府出捐研究机关
3.由政府设立或支援运营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的研究机关,且配有危害因素重点管理标准相关专门人力的机关
4.此外为从事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业务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或研究所
第36条(须配备调制师的营业等)
① 依法第51条本文须配备调制师者,定为属于下列各款的食品迎客业者及集体供餐点运营者。
1.进行第21条第8款的食品迎客业中调制、贩卖河豚的营业的人
2.下列各目的集体供餐点运营者
(1)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
(2)学校、医院及社会福利设施
(3)依"公共机关的运营相关法律"第5条第3项第1款的国企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所指定并告示的机关
(4)依"地方国企法"的地方公社及地方公团
(5)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
② 不拘于第1项,属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者配备的营养师为得到调制师执照的情况,可不必另配调制师。
1.调制、贩卖河豚的营业者
2.依第37条,设置、运营须配备营养师的集体供餐点者
第37条(须配备营养师的集体供餐点等)
①依法第52条须配备营养师的集体供餐点,定为第36条第1项第2款各目的运营者设立、运营的集体供餐点。
②不拘于第1项,集体供餐点所配有的调制师为受到营养师执照者的情况时,不须令配营养师。
第38条(教育的委托)
①依法第52条须令配营养师的集体供餐点
②依第1项受教育业务的委托的专门机关或团体,须对调制师及营养师进行相关教育,并将教育毕业者及教育时间等 教育施行结果向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报告。
第39条(食品卫生审查委员会的构成)
①依法第58条第2项,审查委员会由包含委员长1名和副委员长2名的100名以内的委员所构成。
②审查委员会的委员长在委员中互选,审查委员会的副委员长由审查委员会委员长指名的委员所担任。
③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在属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者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任命或委任。
1.食品卫生相关公务员
2.从事食品等相关营业的人
3.受到市民团体推荐的人
4.受到依法第59条的同业工会或依法第64条的韩国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为"食品卫生团体")的推荐者
5.食品卫生相关学识和经验丰富者
④依第3项委任委员时,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须将委任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定为市民团体推荐的人,委任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定位食品卫生团体推荐的人。
第40条(委员的任期和职务)
①第39条第3项第2款至第5号的委员的任期定为两年。但,委员缺位时,其补缺委员的任期定为前任委员任期所余下的期间。
②委员长代表审查委员会,总括审查委员会的业务。
③副委员长辅佐委员长,当委员长以不得已的事由无法实行职务时,代理其职务。
第41条(会议及议事)
①委员长召开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并成为其议长。
②会议由在籍委员半数以上的出席开议,由出席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议决。
第42条(意见的听取)委员长在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事项相关所需时,可令相关人等出席听取意见。
第43条(分科委员会)
①审查委员会可按专门范围类别设置分科委员会。
②分科委员会的委员张须将在分科委员会审查、议决的事项毫不延误地向审查委员会委员长报告。
③分科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相关事项准用第41条。此时将"审查委员会"视为"分科委员会"。
第44条(研究委员等)
①依法第58条第1项,可在审查委员会设20名以内的研究委员。
②研究委员奉委员长之命,对食品等的国际标准及规格实行调研工作。
③研究委员可出席审查委员会的会议进行发言。
④研究委员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在对食品等相关学识和经验丰富者中选拔任命。
第45条(干事)为处理审查委员会的事务,在审查委员会设置干事1名,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在所属公务员中选拔任命。
第46条(津贴和差旅费)
①对出席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可在预算范围内,按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所定,支付津贴和差旅费。但,身为公务员的委员因其所管业务直接相关而出席的情况除外。
②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可在预算范围内对研究委员支付研究费和差旅费等。
第47条(运营细则)此令所定事项之外,审查委员会运营相关事项和研究委员的服务等相关所需事项,通过审查委员会的议决,由委员长决定。
第48条(同业工会设立单位等)
①法第59条第1项所述"总统令所定的营业"指第21条各款的营业/
②依法第59条第1项设立的同业工会(以下简称为"工会")的设立单位定为全国。但,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认定因地域或营业的特殊性而无法设立全国性工会的情况除外。
第49条(设立认可的申请)依法第59条第3项欲得到工会设立认可者,须在设立认可申请书中附加下列各款的文件,向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提交。
1.创立总会的会议录
2.工会章程
3.工作计划书及收支预算书
4.财产目录
5.任员名簿
6.任员的就任承诺书
7.任员的简历
8.任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可确认身份的证明书副本
第50条(自律指导员的任命及职务等)
①工会依法第63条第1项,可将适于按工会章程所定的资格标准者设为自律指导员。
②依第1项的自律指导员,按工会章程所定,由该工会的最高负责人任命。
③依第1项的自律指导员,对所属工会的工会员履行下列各款事项相关的职务。
1.依法第36条的设施基准相关指导
2.营业者及其从业任员的卫生教育、健康诊断、及此外卫生管理的指导
3.依法第44条的营业者的遵守事项履行指导及依法第37条第2项的有条件许可的条件履行指导
4.此外章程所定的食品卫生指导相关事项
第51条(危害食品等的公表方法)
①依法第73条第1项受到危害食品等的公表命令的营业者,应毫不延迟地将危害发生事实或包含下列各款事项的危害食品等的紧急回收文件揭载于依《新闻等的自由和机能保障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登记的以全国为发行范围的1个以上的一般日刊报纸,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网上主页邀请揭载。
1.明示回收食品等的字句的标题
2.产品名称
3.回收对象食品等的制造日、进口日或流通期限、保质期
4.回收事由
5.回收方法
6.回收营业者的名称
7.回收营业者的电话号码、地址、及此外回收所需事项
②依第1项的公表相关细则定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52条(撤销许可等)
①下列各款的处分须采取记载处分事由及处分内容等的书面形式。
1.依法第75条的撤销营业许可,停止营业或关闭营业处分
2.依法第76条的品目、品目类停止制造处分
3.依法第80条的调制师或营养师的执照的撤销或业务停止处分
②为依第1项的处分,进行依法第81条的听证会或受到依"行政程序法"第27条的意见提出时,若无特别事由,当由完成该程序之日起的14天以内进行处分。
第53条(代替停止营业等处分赋课的罚款算定基准)依法第82条第1项本文赋课的罚款金额,斟酌违反行为的种类和违反程度等,按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所定的停止营业,停止制造品目、品目类的处分基准,适用副件1的基准算定。
第54条(罚款的赋课及征收程序)
①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要依法第82条赋课罚款时,须明示其违反行为的种类和该项罚款的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缴纳。
②依法第82条的罚款征收程序定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第55条(罚款赋课处分撤销对象)依法第82条第4项各款以外部分的本文,应撤销罚款处分,进行停止业务,停止营业或停止制造处分的对象为在期限内未缴纳罚款者,且受到1次的催促后,由受到该催促之日起15天以内未缴纳罚款者。
第56条(基金的归属比率)依法第82条第5项后段的基金的市、道及市、郡、区的归属比率如下列各款。
1.市、道:百分之四十
2.市、郡、区:百分之六十
第57条(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相关罚款赋课基准及程序)
①依法第83条第1项赋课的罚款金额为危害食品等的销售量乘以销售价格的金额。
②依第1项的销售量为由最初销售危害食品等的时刻起到揭发时刻为止的发货量中,除去回收量及自然消耗量的数量,算定销售价格时,如销售期间中价格变动,则按每个销售时期算定价格。
③依法第83条第1项的罚款的赋课、征收程序及归属比率相关事项,准用第54条及第56条。
第58条(违反事实的公表)依法第84条,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须将确定行政处分的营业者相关的下列各款事项迅速揭载于该机关的网上主页或依"新闻等的自由和机能保障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登记的以全国为发行范围的一般日刊报纸等。
1."食品卫生法"违反事实的公表为内容的标题
2. 营业的种类
3. 营业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及代表姓名
4. 食品等的名称(只适用于食品等的制造、加工,进口,小分、销售业)
5. 违反内容(包括违反行为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法令)
6. 行政处分的内容,处分日期及期间
7. 管制机关及管制日或揭发日
第59条(食物中毒原因的调查)
① 依法第86条第1项各款外部分的后段,诊断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者的医生或中医,在属下列各款中任意一项时,须采取该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者的血液或排泄物进行保管,直至依法第86条第2项,保健所长或保健支所长为调查而交接时为止,确保其不变质或污染。此时保管容器上须标示采取日期,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者的姓名及采取者的姓名。
1.显示呕吐、泻肚等食物中毒症状,医生或中医认定有必要保管血液或排泄物的情况
2.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者或其家属邀请血液或排泄物的保管的情况
②依法第86条第2项,保健所长或保健支所长所须进行的调查如下列各款。
1.确认作为食物中毒的原因的食品等和患者间的联系性而施行的问答调查,摄取饮食危险度调查及疫学性调查
2.依对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者的血液、排泄物或怀疑为食物中毒原因的食品等的微生物学或理化学试验的调查
3.为查询作为食物中毒的原因的食品等的污染途径施行的环境调查
第60条(食物中毒对策协议机构的构成、运营等)
①依法第87条第1项的食物中毒对策协议机构(以下简称为"协议机构")的委员定为属下列各款者。
1.教育科学技术部,法务部,国防部,农林水产食品部,保健福祉家族部及环境部等中央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在所属的该中央行政机关的高层公务员团的一般职务公务员或相当于此职务的公务员(在法务部及国防部的情况,各自包含相当于此职位的检事及将官及将校)中选定的人
2.地方自治团体的最高负责人在该地方行政机关的高层公务员团所属的一般职务公务员或相当于此的地方公务员中选定的人
3.此外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指定的机关及团体的最高负责人
②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召开协议机构的会议,任其议长。
③协议机构的会议以半数以上在籍委员的出席开议,以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赞成议决。
④协议机构为履行其职务所需时,可令相关公务员或相关专家出席协议机构的会议听取意见,或邀请相关机关、团体等提交资料或意见等必要的协助。
⑤协议机构为履行业务所需时可委托相关专家或相关机关、团体等进行专门的调查或研究工作。
⑥此令所规定事项之外的协议机构的运营所需的事项,通过协议机构的议决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所定。
第61条(基金事业)
①依法第89条第3项第8款可使用基金的事业定为下列各款的事业。
1.对食品安全性和食品产业振兴的调查、研究事业
2.为食品事故预防和事后管理的事业
3.食物中毒预防和原因调查,卫生管理及食物中毒相关宣传事业
4.为食品再利用的事业
5.为食品卫生和食品产业振兴的电算化事业
6.食品产业振兴事业
7.市、道知事为改善食品卫生和居民营养,向民间团体委托研究的事业
8.对"不再使用剩余食物活动"的支援
9.对第18条第5项的津贴等的支付
10.为依法第31条第2项的自家品质检查的委托检查的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检查室设置的支援
11.对依法第47条第2项的优秀单位和模范单位的支援
12.对遵守依法第48条第11项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的营业者和为遵守此项而要设置关联设施等的营业者的支援
13.依法第63条第1项的自律指导员的活动支援
14.对遵守依"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第22条第6项的优秀健康机能食品制造基准的营业者和为遵守此项而要设置相关设施等的营业者的支援
15.依"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第6条第2项的儿童喜好食品担当管理员的指定及运营
16.依"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1条第4项的儿童供餐管理支援中心的设置及运营费用补助
②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依第62条第2项的基金运用计划,确认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的工作的旅行与否或可令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报告该项工作的进行现状。此时,市长、郡守、区长须通过市、道知事进行报告。
第62条(基金的运用)
①基金的会计年度依政府会计年度。
②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张须每年树立基金运用计划。此时,基金运用计划中可包含基金的运用及管理所需费用。
③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为进行基金的融资业务,可将基金委托至金融机关进行管理。
④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为进行基金收入和支出相关事务,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基金收入征收官,基金财务官,基金支出官及基金出纳公务员。
⑤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须指定设置基金帐号的银行,在指定银行区分收入帐号和支出帐号,设置基金帐号。
⑥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令基金财务官进行支出原因行为时,须依基金运用计划,配定支出限额。
⑦第1项至第6项所规定的事项之外,基金的运用所需事项定为市、道及市、郡、区的条例。
第63条(奖金的支付基准)
①依法第90条第1项支付奖金时,其基准如下列各款。
1.告发违反法第93条者的情况:1千万元以下
2.告发违反法第4条至第6条(包括在法第88条准用的情况),第8条(包括法第88条准用的情况)或违反第37条第1项者的情况:30万元以下
3.告发违反法第7条第4项(包括在法第88条准用的情况),第9条第4项(包括在法第88条准用的情况),第19条第1项,第44条第1项、第2项者或违反依法第75条第1项的停止营业命令继续营业者的情况:20万元以下
4.告发违反法第13条,第37条第4项,第42条第1项者或依法第76条第1项的品目制造停止命令命令的违反者的情况:10万元以下
5.告发违反法第12条,第40条第3项或第88条第1项的情况:5万元以下
6.告发除第1款至第5号规定外的法的违反者中卫生上有发生危害疑虑的危害事项的情况:3万元以下
第64条(告发者的隐私保障)
①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须对依法第90条第1项告发违法行为者的相关身边事项等其身份进行保密,不得令其外泄。
② 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当告发者的身份公开时,确认其原由和过程,可对泄露告发者身份的人邀请处罚等采取必要措施。
第65条(权限的委任)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依法第91条,将下列各款的权限委任给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
1.依法第19条的进口食品等的申报的受理及检查。但,水产动植物(包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原料,以可看出原形的程度,单纯进行斩切,加热,熟成,晒干或腌制的水产动植物)的申报的受理及检查除外。
2.依法第24条第2项第2款的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指定
3.依法第27条的对食品卫生检察机关的业务停止,修正命令或撤销指定(限为依第2款所委任的权限的业务停止,修正命令或撤销指定)
4.依法第37条的营业的许可及变更许可
5.依法第39条的营业承继申报的受理
6.依法第45条的危害食品等的回收计划报告相关业务及行政处分减免
7.依法第48条第3项及第4项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的指定
8.对依法第48条第8项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基准适用单位的调查、评价及撤销指定或修正命令。
9.依法第71条的修正命令
10.依法第72条的食品等的扣押、废气处分或危害防治措施命令
11.依法第73条的危害食品等的公表
12.依法第74条的设施改修命令
13.依法第75条的撤销许可或停止营业命令
14.依法第76条的品目或品目类停止制造命令
15.依法第79条的为关闭营业单位的措施及其解除相关措施
16.依法第81条第1款(限为依第2款及第3款被委任的权限的听证)至第3款规定的听证
17.依法第82条及第83条的罚款赋课、征收
18.依法第101条的过怠金赋课、征收
第66条(规制的重新审查)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对只限于集体供餐点调制并提供饮食类的第21条第8款(5)目,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进行审查研究,进行废止、缓和或维持等措施。
第67条(过怠金的赋课基准)
①依法第101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过怠金的赋课基准如副件2。
②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斟酌该违反行为的程度及违反此书等,可再依附件2的过怠金金额的2分之1范围内将其金额进行轻减或加重。
附则<第21676号,2009.8.6>
第1条(施行日)此令由2009年8月7日起施行。但,附则第4条第5项的改正规定(限为第8条的改正部分)由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5条第1项第3款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及同项第5号的食品小分、销售业中食品等进口销售业的营业申报相关改正规定由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条(对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等德罚款赋课基准及程序相关适用例)
第57条的改正规定,由此令施行后首个违反危害食品等的销售禁止相关法第4条至第6条或第8条,属于依法第83条第1项的罚款赋课对象者起适用。
第3条(过怠金相关经过措施)对此令施行前的行为适用过怠金的基准时,按先前规定施行。
第4条(其它法令的改正)
①观光振兴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2条第1项第3款(1)目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1)目、(2)目或(6)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1)目、(2)目或(6)目"。
第21条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1)目至(4)目及(6)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1)目至(4)目及(6)目"。
②农产品品质管理法施行令的部分改正如下。
第25条之2第1项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1)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1)目",同条第2项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1)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1)目"。
③多功能营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2条第1款各目外的部分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
④文化艺术振兴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11条第1项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3)目及(4)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3)目及(4)目"。
⑤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5条第1款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2款"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2款"。
第8条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1)目、(2)目及(6)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1)目、(2)目及(6)目"。
⑥流通产业发展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7条第1款中"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9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改为"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3条",同条第2款中"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13条规定"改为"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改为"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食品添加剂制造业"。
⑦资源节约和再利用促进相关法律的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7条第3款(4)目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1款"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1款"。
第8条第1项第1款中""食品卫生法"第2条第9号"改为""食品卫生法"第2条第12款",同项第2款中""食品卫生法"第21条第1项第3款"改为""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同项第3款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1款及第2款"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1款及第2款"。
⑧版权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11条第1款各款以外的部分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同号(1)目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3)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3)目"。
⑨电事业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42条之3第1项中"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3)目的规定"改为"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3)目","按同款(4)目的规定"改为"依同款(4)目"。
⑩展示产业发展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11条第1款中"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9条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改为"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3条",同条第2款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13条"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改为"速食销售制造、加工业,食品添加剂制造业"。
?租税特例限制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9条第1项第2款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
?青少年活动振兴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29条第2项第1款中"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规定"改为"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
?风俗营业的规制相关法律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2条第1款中"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3)目的规定"改为"依"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3)目","按同号(4)目的规定"改为"依同号(4)目"。
?学校供餐法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11条第2项第1款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5)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5)目",同项第2款(1)目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1款"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1款",同款(2)目中""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5)目"改为""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5)目",同条第3项中""食品卫生法"第69条"改为""食品卫生法"第88条"。
?行政权限的委任及委托相关规定部分改正如下。
第29条第15项第1款改正如下。
1.依第35条第2项,受到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委托的依"食品卫生法"第19条的进口水产动植物申报的受理及检查
删除第34条第3项第2款及第3款。
删除第34条第8项。
第35条标题外的部分改为第1项,删除第1项(先前的标题外部分)第1款,在同条新设第2项如下。
2.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在依"食品卫生法"第19条的进口食品等的申报的受理及检查业务中,将水产动植物(包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原料,以可看出原形的程度,单纯进行斩切,加热,熟成,晒干或腌制的水产动植物)相关权限委托至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16> 火灾灾害补偿和投保相关法律施行令部分改正如下。
第2条第1项第10款中"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7条第8款(2)目乃至(4)目的规定"改为"按"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款(2)目至(4)目的规定"。
第5条(与其它法令的关系)此令施行当时,在其它法令中引用先前的"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的规定时,在此令中如有该项规定,则视为代替先前的规定而引用了此令的该项规定。
韩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令(中文).doc
韩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韩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