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天政办〔2011〕11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天政办〔2011〕1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6 16:08:55  来源:天长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滁政办〔201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政办〔2011〕112号
发布日期 2011-10-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ianchang.gov.cn/include/content_view.php?id=19264
各镇人民政府、天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滁政办〔201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法律、法规、规章己明确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作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由工商部门牵头,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其加工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按下列方式确定:
 
  、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含凉拌菜)、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有固定加工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手工制售的冷热饮品店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无固定门店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
 
  (四)植物类无土制发、畜禽脱毛、酱腌菜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豆芽菜等无土制发的植物类食品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
 
  、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酱腌菜等食品的行为,由盐务部门负责查处。
 
  、使用松香、沥青等非食品加工助剂对畜禽脱毛行为的,在农贸市场内由工商部门负责,商务部门配合;农贸市场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出现没有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界定监管部门,及时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执行过程中有异议的,先执行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8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