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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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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30 08:58:54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6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恩施州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及州、市农业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恩施市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bagri.gov.cn/tabid/64/InfoID/91041/frtid/534/Default.asp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恩施州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及州、市农业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
 
  ㈠确保一个目标
 
  即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确保不发生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㈡抓住两个指标
 
  1、确保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综合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6%以上;
 
  2、力争农产品基地检测覆盖率达到70%以上。
 
  ㈢办好两个试点
 
  1、办好蔬菜标准化生产和产地准出试点。以高山蔬菜或城郊蔬菜基地为重点,选择一个企业,一个主导品种,全程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建立完善投入品记录、生产记录、检验检测记录为基本要求,以“四有”为准出基本标准,探索蔬菜产地准出基本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2、办好一个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地准出试点。选择一个茶叶加工重点企业,以基地为重点,以建立完善投入品记录、生产记录、检验检测记录为基本要求,兼顾加工环节原材料检验检测,以“四有”为准出基本标准,探索茶叶产地准出监管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㈣做好六项工作
 
  1、组织开展产地农产品抽检。
 
  2、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3、联合组织开展两次以上专项行动。
 
  4、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法律法规专题宣传。
 
  5、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人员培训。
 
  6、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监管范围
 
  本市各乡(镇、办事处)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监测方式及时间
 
  (一)速测监管
 
  1、城郊蔬菜基地。以城区三办、龙凤镇、三岔乡、白果乡为中心。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日常例行监测,速测监管面覆盖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6%。监管时间段为1-12月,每10天一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高山蔬菜基地。以板桥、双河、红土、沙地、新塘、白果等乡镇为重点,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实行日常例行监测,速测监管面不低于70%,合格率达到97%。时间为蔬菜产出旺季,平时一月一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茶叶、水果、食用菌等基地。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实行日常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时间为收获旺季,平时半月一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按照省、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协调、参与,保质保量完成抽检任务。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测。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
 
  (三)企业自检
 
  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开展自检体系建设的指导。要求其逐步完善自检体系建设或送检机制,以检验结果为终极门槛,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的产地准出制度。时间针对产品的各个批次。
 
  四、监测品种和数量
 
  监测品种包含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和草本药材。以在市场销售中有规模的为重点、以病虫害发生季节为重点、以病虫害危害多的品种为重点进行监测。抽检数量按省、州有关要求确定。
 
  五、相关要求
 
  (一)抽样依据
 
  蔬菜、茶叶、水果和食用菌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
 
  (二) 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样品抽取。抽样人员要确保样品的规范性和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标明产地、生产者、经营者,确保样品可溯源。市农安办按要求送样。
 
  六、考核办法
 
  市农业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专题通报形式进行通报,年终纳入对各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督查通报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
 
  七、注意事项及责任追究
 
  1、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发布农产品监测结果。
 
  2、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或对农产品质量舆情处置不当,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考核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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