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62号联合公告)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62号联合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1 10:36:1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317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14年第62号联合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6-09 生效日期 2014-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机电产品和食品接触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共涉及222个海关商品编码(详见附件),自2014年6月15日起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对海关商品编码7202210010(硅铁,含硅量大于55%,小于90%)、7202290010(硅铁,含硅量大于等于30%且不超过55%)项下的商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自2014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取消出口检验检疫的海关商品编码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3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