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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3号(中国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日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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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14:28:1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555
核心提示:日本劳动厚生省于2005年9月开始实施进口动物申报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日本劳动厚生省于2005年9月开始实施进口动物申报制度,为保证中国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顺利出口日本,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该制度涉及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陆栖哺乳动物(偶蹄类、奇蹄类、食肉类、灵长类、翼手类和兔科属日本农林水产省检疫对象的动物除外)、鸟类、啮齿类、鼠兔科(非家兔和野兔)动物和啮齿类、兔类动物胴体及标本。

二、该制度对规定的商品实施进境许可,上述动物和动物产品在日本入境前必须向日本劳动厚生省进行入境申报,获得日本劳动厚生省颁发的进境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日本境内(具体内容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动植物检验检疫专栏查询)。

三、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将中国啮齿类动物及其胴体、标本生产企业向日本劳动厚生省推荐备案(企业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动植物检验检疫专栏查询),目前只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向日本出口啮齿类动物及其胴体、标本。

四、自公告之日起,凡出口到日本的上述动物和动物产品均需附带动物卫生证书。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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