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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2012年第5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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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11:14:3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446
核心提示: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59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生效日期 2012-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中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印度Basmati大米进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检验检疫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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