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的要求,为增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检验能力,满足企业备案产品检验检测的需要,拟对承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增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能力(见附件1)。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二、认定程序
(一)自荐与推荐。检验机构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简称《自荐报告》,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局。省属单位可直接将《自荐报告》(包括电子版)报送省局。
(二)审核与认定。省局收到检验机构的《自荐报告》及市局的推荐意见材料后,将对照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再组织对被推荐(自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省局认可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资格,并指定为我局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上报国家总局备案。
省局联系人:祝伦平,电话:025~83273730、18900660545,
电子邮件:zhulp@jsfda.gov.cn。
附件:1. 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