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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肉制品和大米制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泰靖质技监〔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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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8 02:07:06  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3]401号)和省局《关于开展对大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苏质监食函[2013]4109号)要求,打击制售假牛羊肉、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做好肉制品、大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发布关于开展肉制品和大米制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泰靖质技监〔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3-06-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jingjia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40/site/art/2013/11/21/art_770_17614.html
各科、室、队、所、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3]401号)和省局《关于开展对大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苏质监食函[2013]4109号)要求,打击制售假牛羊肉、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做好肉制品、大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对肉制品和大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布置如下:
 
  一、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各检查小组要按照泰靖质技监[2012]72号文《关于下发2013年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三分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巡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加工假牛羊肉、是否存在使用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等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发现使用病死畜禽肉、假冒牛羊肉、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防范不合格及有毒有害肉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同时立即对各自监管的大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对原料来自湖南、江西、广东等地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企业重大事项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企业生产资质、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要求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守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来源不明以及不合格的原料肉品加工食品。企业自行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的,要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检验能力;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验的,要求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的产品安全合格。
 
  三、加强肉制品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督抽验
 
  加大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加工食品企业的隐患排查力度。排查过程中,对企业所使用原辅料、添加剂、接触材料、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有疑议的,应组织抽样,送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可采用联合执法等形式,对企业的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进行突击检查,集中排查肉制品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查处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线索的,要及时处理和通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进一步调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认真落实肉制品、大米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内容。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大对监管工作中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坚决杜绝监管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不履行职责或打击治理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部门要将本次专项检查情况于2013年6月15日前报局食品科,由食品科汇总并上报市局和食安办。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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