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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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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10:12:10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0
核心提示:为稳定我市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和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综〔2012〕173号
发布日期 2012-10-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20258324194160000&siteId=2021919316364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我市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和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各县(市、区)长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地方储备、市场供应、价格稳定等负全责。市政府每年对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贡献突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粮食产量增加较多的主产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有突出贡献的粮食生产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
 
  二、扶持种粮大户,引导适度规模生产。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推进耕地流转,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粮食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推广农业“五新”,提高单产,提升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效益。各县(市、区)从2013年起,每年应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种粮大户奖励资金,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不少于30元的奖励。
 
  三、大力推进储备粮库建设。加大力度推进市、县中心储备粮库建设。要把粮食仓储、加工、供应网点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漳政办〔2008〕122号)的原则,按照商业用地盘活现有老旧粮库资产并全额还回,专项用于新库建设和国有粮食企业发展。要通过盘活现有资产、财政适当补助等形式,完成市级储备中心粮库的迁建工作。诏安等未完成中心储备粮库建设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落实完成,并完善配套仓储设施。龙海、漳浦、长泰等尚未新建中心储备粮库和现代化仓容不足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建设规划并尽快实施,争取纳入2013—2015年省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范围,并对粮库的新建、维修改造和提高功能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市、区)特别是芗城区要加强城区粮食供应网点的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加强应急成品粮油仓库建设。鼓励民营资本和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投资运营粮食仓储、加工、批发市场。
 
  四、切实加强地方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粮油库存大普查,储备粮规模要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品质符合要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安排粮食储备保管和轮换费用,加强储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粮食风险基金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本级粮油储备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市、县两级粮油储备规模数量及成本增加的实际,及时调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积极争取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配套。
 
  五、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引粮入漳。粮食部门要充分应用省内外产销协作会等平台,积极鼓励和引导骨干企业多调粮,调好粮。2012-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引粮入漳奖励资金,并引导粮食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引粮入闽奖励资金,按照我市市场供需状况,确定粮食品种、奖励标准和执行期限及规模,对引粮入漳的我市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到省外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并将粮食运回我市销售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粮食部门开展产销协作。继续实施地方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从2013年起补贴标准由每50公斤10元提高到12元。各地粮食部门在挂牌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时,必须明示市场收购价格和直接补贴标准。
 
  六、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一定规模的骨干粮食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急加工生产线建设,以及骨干粮店网点建设给予支持。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承担应急任务的骨干企业,切实落实粮食紧急状态下各项应急措施。认真落实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比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对粮食骨干加工企业在扩建、新建所需的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七、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推进粮食作物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稳定基层农技人员的有关政策,健全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补充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高中级岗位,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安心基层工作。对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1号)要求抓好落实。要强化科技支撑,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水稻集中育秧、优质稻产业发展、超级稻高产栽培、脱毒马铃薯、脱毒甘薯等方面的示范推广和高产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积极引进台湾优良水稻品种,建立优质稻生产基地,推进优质稻产业发展。
 
  八、培育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帮助农民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种粮大户领办、创办粮食专业合作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粮食主产区重点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粮食专业合作社。指导粮食合作社使用好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等粮食生产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良种推广、植物保护、产品仓储和加工转化等服务水平。
 
  九、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保留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保持干部队伍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领导和保证军供工作顺利进行。巩固和稳定国有粮食企业隶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体制和机制,促进粮食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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