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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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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8 09:53:33  来源: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71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等管理制度,规范小作坊从业人员的生产行为,特制定武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hfda.gov.cn/CL0281/6865.html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等管理制度,规范小作坊从业人员的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推荐性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1、人员要求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知识,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上岗。患有传染性、感染性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产加工。
 
  2、生产场所要求
 
  2.1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距离未密闭的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无烟尘、粉尘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
 
  2.2生产区域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原辅料、成品、食品添加剂、洗涤消毒剂应独立存放,并有防鼠、防虫等措施。生产场所内应清洁、无积水、无霉斑。生产区域地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铺设,墙面有高度不得低于1.5米的瓷砖墙裙,豆制品等生产区域应为满铺瓷砖墙裙。
 
  2.3生产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分离,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生、熟生产用具不得混用,避免交叉污染。
 
  2.4生产场所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2.5生产场所内的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2.6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聚集和孳生。
 
  除虫灭害药剂应专柜存放、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3、设施与设备要求
 
  3.1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暂存设施,每天进行清理。
 
  3.2在生产区域进口处设置水冲式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等用品齐备。
 
  3.3应根据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3.4所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设备、工具、容器及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无污垢。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消毒。
 
  3.5有成品库房的应保持卫生,定期消毒,不得有二次污染。
 
  3.6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与其生产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3.7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3.8特种设备的使用及布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生产加工卫生管理
 
  4.1应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
 
  4.2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4.3生产操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禁止吸烟和吐痰。
 
  5、原辅料要求
 
  5.1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用水、洗涤剂、消毒剂及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使用获证产品;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等有害原材料、回收食品或非食品物质生产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原辅料加工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5.2应索取采购原辅料生产者的相关证照,妥善保存采购发票、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肉制品)等凭证,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6、标识、检验、销售
 
  6.1产品标识
 
  有简易包装的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真实,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以及配料清单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标明允许销售的区域范围。
 
  6.2产品检验
 
  应当对出厂产品的标识、感官、商品量等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6.3产品销售
 
  应保存产品销售凭证,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产品只在承诺的限定区域内销售。
 地区: 湖北 
 标签: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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