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精神,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强化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明确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相关部门单位除要切实履行湘政办发〔2013〕4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同时还应根据市直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的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1.市公安部门承担关于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2)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城管部门承担关于基础设施工程和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公用事业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市政公用事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市规划部门承担关于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
4.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承担关于灾害预防和抗震设防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5.市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部门承担关于电力监管、通信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6.市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承担关于文化和广播电视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7.市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8.市农机管理部门承担关于农业机械方面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牌证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畜牧水产部门承担关于渔业船舶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渔业船舶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市水务部门承担关于水利、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1.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关于铁路方面的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强化措施
(一)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和安委会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和督查、约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或同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或同级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上级政府及其安委会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开展督查,发现履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下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督办整改不力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打非”不力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率严重超控制指标的,需向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对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纪要予以通报。
(三)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发生造成人身死亡或其它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根据需要实行挂牌督办。
(四)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由安委会牵头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及时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部门认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执法的,应提出联合执法意见,并会同其他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由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执法的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联合执法结束后,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并对联合执法工作效果进行跟踪督查。
(五)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渠道,规范举报的受理和处置程序。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属本部门管辖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闻媒体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