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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株政告〔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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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7 02:55:42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腊猪肉(以下简称腊肉)制品市场,确保腊肉制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株洲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告〔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wj/206715.htm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腊猪肉(以下简称腊肉)制品市场,确保腊肉制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肉制品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标识腊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的腊肉制品。
 
  二、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自产自用的除外)。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标识的腊肉制品。
 
  四、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无标识腊肉制品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12331(市食药监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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