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腊猪肉(以下简称腊肉)制品市场,确保腊肉制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肉制品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标识腊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的腊肉制品。
二、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自产自用的除外)。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标识的腊肉制品。
四、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无标识腊肉制品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12331(市食药监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