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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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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0 16:36:56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27
核心提示:《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f/201311/t20131126_1572337.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及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主要职责,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及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第四条 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二)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五)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七)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负责省安委会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有关材料的组织、收集、整理等工作;
 
  (五)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进行督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七)负责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等督查检查的组织工作;
 
  (八)负责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协调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十一)承办省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按照省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接受省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支持、配合和参加省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及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五)承办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至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省安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其他人员参加。
 
  (三)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省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做出的重要决定等,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省安委会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及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省安委会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及打非治违等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省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每季度的工作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的,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上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
 
  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或省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上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 形势分析制度。
 
  省安委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
 
  第十二条 通报讲评制度。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或一个工作阶段通报一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事故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省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编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报道和刊发省政府、各地区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地区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阅示,抄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地区: 吉林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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