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
项目类型: |
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 开创畜牧兽医工作新局面 |
审批内容: |
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
法律依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4号颁布,2003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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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
g.环保证明
h.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i.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
k.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l.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
h.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i.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j.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h.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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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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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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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畜牧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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