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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说明书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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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7 04:58:05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4068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产品说明书管理,保障安全用药,我部组织编制了《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收载品种的说明书范本,并编纂为《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二册)》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三册)》(以下简称《范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 第2002号
发布日期 2013-10-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法规废止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发布了《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一部、二部、三部收载兽药制剂品种的说明书范本) (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

   为加强兽药产品说明书管理,保障安全用药,我部组织编制了《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收载品种的说明书范本,并编纂为《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二册)》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三册)》(以下简称《范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范本》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兽药产品的标签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以说明书内容为依据,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应当按照《范本》内容编制相应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四、本公告发布前已获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农业部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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