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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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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06 16:26:3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194
核心提示: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私屠滥宰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员为其检疫,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3〕38号
发布日期 2013-08-01 生效日期 2013-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8/t20130806_3550379.htm

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

  你局《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动物检疫案件的请示》(晋农[201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私屠滥宰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员为其检疫,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屠宰厂(场),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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