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机编〔2013〕29号)精神,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工作连续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3年6月30日组建成立,从7月1日起,省工商、质检部门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生产监管职能已移交省食药局,由省食药局具体承担对市县的指导、监督职责。为了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有效衔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履行至2013年7月15日(含7月15日),7月15日之前受理的食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仍由省质监局完成审批发证,从7月16日起,省质监局不再受理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审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仍由省质监局负责办理。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机构改革未到位之前继续按照原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有序推进各项专项治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关食品安全的“12315”、“12365”消费投诉、举报,仍由省工商局和质监局受理,并分派市县查办,查办结果向省工商局和质监局反馈,省工商局、质监局将相关情况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未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制定的各类食品监管制度继续执行,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工作仍按有关规定开展。原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颁发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有关规定换发。各类批件、证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和文本格式暂不改变,办理程序暂不改变,投诉举报、行政受理和信访等直接面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部门,仍按原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机构改革到位后,确需变更和调整的,按规定统一变更和调整。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落实,周密组织,努力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食品安全办要进一步发挥好监督、指导、协调作用,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个工作岗位和环节无缝衔接,工作体系有效运转。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已调整到位,今后对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时,一般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办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文,必要时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行文。市、县工商、质监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事宜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二、保持队伍稳定。各级食品安全办、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要提前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梳理总结、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以及人员编制和资产财务等的清理核算工作。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决执行各项机构改革安排,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当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市州食安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时刻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严格按照《2013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要点》和《2013年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四、加强应急值守。各级食品安全办、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周密安排值班计划,保证与上下级和同级政府、部门间的联络通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办和本系统上级部门报告,对于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药品突发重大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后,要按既定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减小损失。
五、严肃工作纪律。机构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按程序做好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期间监管工作不断档、力度不减弱、要求不降低,履职尽责到位,防止拖延推诿。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监管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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