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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鲜菜加工企业检疫卫生登记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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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7 02:10:44  来源: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761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法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本检疫卫生登记要求。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ciq.gov.cn/xxgkml/zbcg/zcdjgl/201204/t20120406_37559.html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法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本检疫卫生登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山东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新鲜蔬菜的企业。

  2.厂区环境要求

  2.1 出口新鲜蔬菜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可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

  2.2 厂区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2.3 厂区应清洁卫生,无蚊蝇孽生底,主要通道应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空地适当绿化。

  2.4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清洁。

  2.5 厂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厂区建筑布局合理。

  2.6 废弃物堆放地点合理,并当天清理出厂,运送废弃物车辆容器应清洁,防止污染厂区环境。

  3. 加工车间要求

  3.1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不得有交叉污染。

  3.2 应有与生产品种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3.3 设有与成品包装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更衣室地面为浅色且易清洗,内墙、天花板为白色防水材质,更衣面积足够。对外门窗应有防虫、防蚊蝇设施。

  3.4 车间内墙、地面应用无毒、坚固、防霉、不渗水材料建成。墙角、顶角、地角应当有弧度,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不积水。车间下水道排水要畅通。

  3.5 加工间内光线充足,照明设施或紫外线灯应有防暴措施。

  4. 生产用原料、辅料要求

  4.1 所有用于出口新鲜蔬菜生产加工的原料进厂前要进行验收,要经厂检人员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厂。

  4.2 出口新鲜蔬菜所使用的辅料必须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在保存期限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辅料。

  4.3 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应当有卫生保障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5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5.1 企业负责人应明确规定本厂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有保证贯彻执行的措施,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能保证生产质量的组织,各职能部门明确。

  5.2加工企业应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质检员2-3名,检查产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原始纪录。

  5.3生产加工及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和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生产检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持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5.5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检查岗位,痊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5.6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遵守卫生规则,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如手表和饰物等。包装车间工人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头发不得外露,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和饮食。

  6 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6.1 对影响新鲜蔬菜卫生的存放、挑选、加工清洗、包装等关键工序,制定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

  6.2加工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完好。操作台、工器具、容器应保持清洁。

  6.3 原料、半成品、成品隐患分别存放。不得堆放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废弃物应当设有专门容器收集,明确标识并及时清除。

  6.4 生产车间、更衣室等在换班前及时清理。

  7        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7.1 包装箱来自获得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的企业,符合卫生、强度等标准。物料库应清洁、干燥通风,包装材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内外包装材料分存;内包装应上架或柜内存放;库内应有防鼠设施。

  7.2 设有相应的成品包装车间,包装间应与加工间成品库相连接,包装间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物料、放置与加工物品无关物品。

  7.3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和成品储藏库,可保持所生产品种最适宜的温湿度,并有防鼠设施。原料与成品分库存放,不得混放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堆放杂物,产品未经包装不得进入成品库,库内应设温度计,地面应保持干燥卫生,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4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

  8 卫生检验管理

  8.1 出口新鲜蔬菜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检验机构,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可上岗。

  8.2 检验机构应具备检测本企业商品相应项目的能力,并有完整的工作纪录、检验报告、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并具有相关纪录和证明,使用药品应用管理规定,保证药品及试剂的有效性。检验场所布局要合理,不得有碍于检测结果准确及仪器设备安全。

  8.3 对涉及的重金属、农残等安全卫生项目,适时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8.4 各项检验纪录应至少保存2年。

  本登记规范为省内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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