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17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6 09:39:15  浏览次数:168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根据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文)精神,结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需要,我们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和增补,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7-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办公室)、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根据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文)精神,结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需要,我们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和增补,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要求》,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首次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六)《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九)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十)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和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或养殖规模)。

  二、产品扩项认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四)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已获证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三、复查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常复查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 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4.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省工作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复查换证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合格的《现场检查报告》;

  5.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便捷式复查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1.《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信息登录表》;

  2.《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四、有关申报材料说明

  (一)农药(兽药、渔药)生产记录应当含有药品名称、用量、防治对象、使用和停用日期、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等内容。其他生产记录及所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标签或购买凭证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在现场检查中检查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注明检查情况。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为便于统计管理,申请人名称统一按“人名(省份+地点+××种植或养殖基地)”格式要求填写。

  (三)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的表五、表七中的饲料、兽药和渔药及其它化学剂“名称”一栏调整为填写“通用名称”,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一栏调整为填写“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或批准文号)”一栏调整为填写“生产合格证号和批准文号”。修改后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19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