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所、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结合熟食制品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出台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制度》和《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制度》。此“两项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强化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市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推行,望各所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制度
(一)凡在灵武市辖区内从事食品销售或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餐饮类摊贩除外)均须到经营地的工商所进行备案。
(二)食品摊贩到辖区工商所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食品摊贩业主及其帮工的健康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场摊位证明或占道证明(临时经营的除外);经营熟食制品(现场制售熟食制品除外)的还要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从事经营初级农产品熟食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相关证照的熟食制品的,需提供供货方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熟食来源证明。
(三)食品摊贩持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到辖区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填写“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工商所应当对申请备案的食品商贩提供 “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及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食品商贩提供指导和服务。食品商贩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食品商贩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对提交材料不全的食品商贩限期办理。
(五)工商所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加工经营设备、设施、工具等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冷藏、冷冻等附加条件保存的食品是否达到相应条件;查验食品摊贩经营条件、经营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六)工商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摊贩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并签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承诺书。建立“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台帐”(见附件3)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进行建档,档案内容材料须全面完整。
(七)工商所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或取缔。
二、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制度
(一)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商贩应当制作“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见附件1),并在经营时挂于胸前,以便社会监督。
(二)跨工商所辖区经营的食品流动摊贩在经营地址栏内填写“流动”字样,不必重复制作“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
(三)“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的有效期与健康证有效期限相同,期限届满前15日须到辖区工商所重新登记备案并更新公示卡内容。
附件:1、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卡
2、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表
3、灵武市工商局食品摊贩登记台帐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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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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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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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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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 品
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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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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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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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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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工商 * *
摊贩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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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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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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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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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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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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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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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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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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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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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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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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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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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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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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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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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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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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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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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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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原材料提供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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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设备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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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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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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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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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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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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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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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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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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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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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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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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