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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强制免疫监管方案的通知(郑牧医〔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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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5 01:18:15  来源:郑州市畜牧局  浏览次数:1121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郑州市畜禽强制免疫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郑州市畜牧局
郑州市畜牧局
发布文号 郑牧医〔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zmy.com.cn/html/20120422166188_2812_9975.html

  各县(市)畜牧局、区农委,高新区社管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畜禽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郑州市畜禽强制免疫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郑州市畜禽强制免疫监管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郑州市畜禽强制免疫监管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大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力度,狠抓规模养殖场(户)防疫监管,创新监管机制,严格规模养殖场(户)防疫责任,扭转规模养殖场(户)防疫工作被动局面,保障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消除免疫空白点,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监管对象

  对存栏畜禽实施强制免疫,重点抓好存栏禽1000只以上、猪2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防疫监管。

  三、主要措施(一)做好调查摸底和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由于畜禽养殖行为动态性强、业主变动性较大、防疫意识不强等特点,防疫工作存在一定漏洞和疫情隐患。各县(市)区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情况逐个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澄清底数;二是要做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自觉防疫意识。

  (二)加强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各县(市)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严格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推进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配置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等,制定各项人员岗位职责,实施封闭管理,提高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防疫工作水平。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依法责令并监督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予以处罚,甚至取缔。(三)强力推行“签约式”防疫制度

  各县(市)区在开展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基础上,对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实施备案制度。规模养殖场由本场兽医人员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自防,并将防疫程序和具体防疫时间报责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备案,接受防疫员指导和监督;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在责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免疫程序,共同完成免疫任务,免疫程序在村级动物防疫员指导下建立和备案;散养畜禽统一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补免补防。应免畜禽强制免疫率必须达到100%。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对责任区内的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日常防疫监督和指导,每月每场(户)现场督导不少于2次,并有详细督导记录,进一步促进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

  (四)落实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免疫回执”制度

  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时,防疫员必须及时告知养殖场(户)到指定地点领取强制免疫疫苗,或者 “供货上门”,将强制免疫疫苗送到养殖场(户),并认真填写“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回执单”,详细登记养殖畜禽种类、存栏数、应免数、免疫时间、免疫疫苗种类、批号、疫苗厂家等信息。如果养殖场(户)拒绝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而用自购疫苗,也必须填写“回执单”。如果养殖场(户)拒绝实施强制免疫,“回执单”上注明原因。“回执单”需经防疫员和户主共同签字(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一份由防疫员存档,一份由养殖场(户)存放。

  (五)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各县(市)区要加强畜禽强制免疫工作监管,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企业法人责任制和动物防疫承诺制,明确中小规模以上养殖场(户)防疫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职责,防控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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