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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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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13:27:06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70
核心提示: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enjiang.gov.cn/govpub/auto3390/201201/t20120101_663078.htm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精神,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县级质监部门依据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对异地销售食品的小作坊的监管

  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有异地销售食品行为的(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如熟食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面条加工、糕点加工等,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三)对有形市场内小作坊的监管

  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市场内小饭店、面馆等餐饮经营户,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对有形市场外小作坊的监管

  对有形市场外的“前店后坊(厂)”,本着按照现场制售食品的类别品种进行明确界定,总体上一类食品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由工商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类别品种和职责分工见附件)。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食用农产品(冷鲜肉)经营单位无需行政许可,由工商部门直接发营业执照,农业、商务、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用农产品(冷鲜肉)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1)未经允许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取缔。

  (2)现做现卖的食品摊贩,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3)现场销售成品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4)各相关监管部门对经帮助指导仍不符合食品基本加工经营条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地方政府或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通报予以取缔。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相关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质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及备案管理的有关情况,应当定期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各级食安办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从业人员资质及健康状况等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具体监督管理过程中,既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各辖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和监管主体,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全面覆盖。

  (四)各辖市(区)可以根据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乡镇(街道)政府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开展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委托)执法改革,合理确定乡镇(街道)政府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执法的相关职权,明确所对应的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逐步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监督机制配套”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食品安全有保证。

  附件:有形市场外“前店后坊(厂)”现场制售食品的类别品种和监管职责分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有形市场外“前店后坊(厂)”现场制售食品的类别品种和监管职责分工 

类别品种

责任部门

点心小吃类:烧饼、油条、包子、馄饨、面条、即食汤圆、豆腐脑、鸭血粉丝等

餐饮服务

监管部门

煎炸烧烤类:煎炸烧烤鱼、肉、蔬菜及其它即食食品,油炸臭豆腐等

快餐类:中西式快餐、炒菜外卖

饮品类:以供应现场制售奶茶等冷热饮品、冰激凌、酸奶、冰糖葫芦等为主

面包房、糕饼店

工商部门

生面店

烧煮类:肉丸、鱼丸、贡丸、牛丸、虾丸等外卖

卤菜类:熟食

其他:爆米花、炒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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