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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严重违法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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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10:08:36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7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11〕83号
发布日期 2011-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yuan.gov.cn/?yy=973&b=8478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严重违法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严重违法企业监管办法(试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遵循依法监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原则。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的;

  (三)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许可证等质量标志,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四)不具备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且不及时整改的;

  (五)生产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食品,食品卫生指标、污染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六)用欺骗手段骗取生产许可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产品经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不合格(标签问题除外),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八)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标识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九)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所生产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三、对严重违法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质监部门定期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省质监局报告并予以公布。

  (二)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项目,经国家或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连续2次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通报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因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质监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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