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饲料生产企业,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将2013年3月5日至4月10日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12年12月前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及《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25日为备案受理阶段。各饲料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一是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整改达标;二是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备案表及提供备案材料。
第二阶段:2012年3月26日至4月6日为备案现场抽查阶段。我厅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在2012年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和未上报备案资料的生产企业。
第三阶段:2013年4月7日至10日为备案确认处理阶段。将备案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公布,通知备案合格企业持生产许可证书原件到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办)加盖备案合格标识,备案不合格企业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提供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2、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化验人员(2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6、主要产品标签复印件。
(二)配合饲料(含单一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化验员(2名)、中控工(2名)、设备维修工、锅炉工证书及2012年锅炉安全测试合格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6、主要产品标签复印件。
(三)动物源性饲料(鱼粉)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化验人员(2名)、机械维修工、锅炉工证书及2012年锅炉安全测试合格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6、主要产品标签复印件。
(四)代加工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代理加工饲料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2);
2、代理加工饲料企业备案批复复印件;
3、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生产主要产品常规自检报告书,未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须提供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及本年度委托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
5、委托生产的主产品标签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一)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新饲料法规开局之年,各饲料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饲料企业备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部署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年度备案工作,确保备案材料齐全、真实,现场核查符合要求。
(二)各企业要认真填写申报企业年度备案材料,并将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及电子版于3月26日前送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在审核中发现企业备案材料不齐全、弄虚作假或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大楼13楼1306室
联系人:黄云青
联系电话:65350395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报表.doc
2. 代理加工饲料企业年度备案表.doc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103年3月5日